華漢遭不當執法求撤訴 涉間接攻擊被駁回
醉駕停牌期間 違令駕駛被控
【明報專訊】一名涉嫌醉駕的華裔男子2014年被揭發停牌期間駕駛而遭起訴,他的代表律師在庭上指提出醉駕票控的警員做法不當在先,故認為被告毋須遵守停牌規定,要求撤銷控罪,但遭法官駁回。法官宣判時指被告當時沒有就票控申請上訴,直至被揭發停牌期間駕駛才提出反駁,法理上不能接受,判處被告停牌期間駕駛罪名成立。
根據法庭文件,2014年12月9日溫哥華女市警哈里斯(Harris)接報懷疑有人醉駕,遂前往被告黃子強(Tse Keung Wong,譯音)在溫哥華的住所,並見到被告剛剛下車,女警上前要求被告接受酒精呼氣測試,結果酒精濃度超標,於是向對方作出票控,並發出「自動停牌禁令」(Automatic Roadside Prohibition,簡稱ARP),被告90日內不可駕駛。
兩日後,黃子強再涉嫌醉駕被捕,同時發現他已遭停牌,於是加控他停牌期間駕駛的罪名。
有關案件今年2月在卑詩省級法院審理,哈里斯作供時承認當時沒有親眼見到被告開車。另外根據法例,執法人員只可以在馬路或公路上票控司機,但當日他們身處被告住宅的後巷,屬於私人地方,哈里斯亦承認她發出ARP時,是在其司法權以外的地方。
辯方指哈里斯不合法地向她的當事人提出醉駕票控,強調被告當時並非司機,因此當日發出的ARP理應無效,要求法官撤銷對被告的控罪。
控方律師反駁理據是「間接攻擊」(Collateral Attack),即在新案件審理期間向之前的裁決提出挑戰。控方指,被告第一次被控醉駕後並沒有提出上訴,但之後被控停牌駕駛時,卻突然向之前的控罪提出質疑,指根據法例法官不應接納辯方上述的解釋。
控方又稱,就算哈里斯不合法地提出票控,但在沒有上訴或上訴得直前,該ARP仍然有效。
法官聽取控辯雙方理據後作出裁決,指在女警哈里斯提供給被告的罰單上,清楚寫明上訴的權利和程序,若被告不服可以提出抗辯,證明自己不是司機,但是他卻沒有這樣做。相反,被告在被控停牌駕駛後才提出相關質疑,符合了「間接攻擊」的定義,因此法官不會接納辯方的理據。法官又斥責被告不應利用省級法庭審理有關交通規例的糾紛。考慮過多方面的證供後,法官最後裁定黃子強停牌期間駕駛罪名成立。
另一方面,法官認為女警哈里斯當時是不合法地向被告作出票控,但相信她不是針對被告,也不是濫用權力,而是一次無心之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