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原訴俊和建築於2010年12月以4.23億元獲得慈山寺的主要工程合約。判辭特別提到,本案被告善慧有限公司(下稱善慧)對李嘉誠在工程項目的角色相當敏感,法官表示理解,亦同意李的角色在解決本案爭議的影響力有限,最多只是原訴俊和建築「誇大了的背景資料」。不過,法官認為本案證供顯示,李嘉誠與工程項目有關係。判辭亦指出,善慧董事之一是長實董事鍾慎強,而善慧委託「長江實業地產發展」作為慈山寺工程的項目經理。 指善慧多名證人不可信 慈山寺乃長江實業地產有限公司(下稱長實)主席李嘉誠透過其基金會,出資17億元興建及提供日常經費。根據判辭是由長實執行委員會成員沈惠儀擔任慈山寺的工程「總指揮」,其中沈出庭作供時,極力保護及迴避李嘉誠在本案的角色,甚至否認寺內其中一幢僧寮是按李嘉誠的意願而建的事實,這卻與本案其他證供有矛盾,因為案中有證據顯示,李嘉誠積極參與案中提及的入藏典禮,李亦曾就寺內的石材表達不滿。 法官亦提到,俊和一方傳召了10名證人包括俊和高層、項目的工程師、測量師、項目經理等證人,其中9名均被法官裁定為可信;至於善慧一方則傳召了15名證人,包括工程項目的總指揮沈惠儀及項目的建築師等,但其中有11名證人被法官裁定不可信或對其證供有保留,有證人故意作出對善慧有利的供辭,亦有身為建築師及工程項目副經理被法官評為「狡猾的證人」,指他在庭上虛構故事,以掩飾事實上他有機會去檢查寺內涉及石材的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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