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銀ATM盜領案,柯姓老翁前晚自稱拾金不昧主動交出在內湖山區所拾獲一銀454萬多元贓款後,警方認為柯翁疑涉贓物罪嫌,將函送偵辦。台北地檢署說,柯是否涉及贓物罪,由警方調查認定,因柯並非現行犯,故由警方函送偵辦。另由於柯的「犯罪地」及住所都在內湖,非北檢轄區,若接獲警方函送,會評估是否移轉士林地檢署偵辦。 北檢偵辦一銀ATM盜領案,昨以證人傳喚柯翁說明,柯當庭再主動交出1000元,警方帶他重回現場及住處調查、模擬,初步認為應無侵占犯意,但恐有寄藏、搬運贓物犯行,涉及刑法贓物罪,將函送檢方認定。 贓物罪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知悉其為贓物而故意予以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才能成立,若行為人並不知該物是贓物,則不負刑責。但是如果行為人對於該物是否為贓物具有不確定之故意,而非確信其為贓物,亦可成立贓物罪。 因此,警方須證明柯拾獲錢時,就知悉錢是贓物,有搬運、寄藏贓物的主觀犯意,但這部分難度很高,警方可能會以不確定故意的概念,例如,一銀案經媒體廣泛報道主嫌安卓斯將錢藏匿內湖一帶,民眾均早已知悉,而柯以「尋寶」心態尋覓贓款,進而將贓款帶回住處10多個小時,警方將依據柯的這些行為,來認定柯是否構成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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