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藐視法庭案 上訴庭民事處理
【明報專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等37人,被指前年在佔旺區彌敦道和亞皆老街清場期間違反禁制令。律政司其後獲高院批出許可控告他們刑事藐視法庭,被告一方以律政司程序出錯或濫用程序為由要求撤銷許可,但被高院駁回。眾被告不服上訴。部分被告昨向上訴庭尋求指示,要求釐清以民事抑或刑事方式處理案件,上訴庭最終決定採用民事方式。
涉黃之鋒等37人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上訴庭於下月18至19日開庭審理上訴,屆時將根據《高等法院規則》52號命令的規定,以民事方式處理。
處理證據敗方訟費有別
據了解,雖然控辯雙方均同意本案是刑事藐視法庭,但被告一方認為以民事抑或刑事方式處理本案大有不同,例如兩者有不同的處理證據方法,證人透過民事方式作供前須向法庭提交誓章。此外,針對敗訴一方訟費命令亦可能不同,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時所需要的理據亦不一樣;被告一方較傾向以刑事方式處理案件。
事緣律政司去年處理佔旺區清場的刑事藐視法庭案時,未有按程序依時向法庭提交文件,因而無法繼續檢控其中17人。律政司其後再度入稟高院重新起訴該17人,他們認為律政司濫用程序,要求高院擱置起訴許可,但被駁回。同案另外20名被告早前則指律政司修改法庭傳票後,沒向法庭繳付相關費用,同樣要求法庭撤銷訴訟但不成功。兩批被告分別向上訴庭上訴,獲安排合併處理。
【案件編號:CACV69-75、77-89、125-131、133-1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