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斥1950萬購10間丁屋權益 發展商控套丁案被告違約索償

[2016.07.03] 發表

【明報專訊】11名沙田原居民收取發展商「賣丁費」,令發展商可在沙田農地「套丁」興建價值近2億元的丁屋項目圖利,他們早前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被判監30至34個月,涉案發展商李欽培則被判囚3年。曾與李合作發展丁屋的公司日前入稟高院,控告李和其名下公司及10名原居民,指兩年前與李及其名下公司簽署協議合作發展丁屋,由原訴斥資1950萬元購入10間丁屋的發展權益,原訴指對方違約,要求法庭頒令強制對方履行協議及賠償損失。

原訴為弘天集團有限公司,根據公司註冊處資料,其董事為黃國榮。12名被告分別是李欽培和李任董事的永悅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及10名原居民,其中4名原居民與李同為套丁案中的被告。入稟狀指出,原訴與由李欽培代表的永悅集團於2014年12月31日簽署協議,由原訴先斥資1950萬元作為部分投資額,以購入發展涉案10間丁屋的權益。原訴要求法庭聲明10名被告原居民只是以信託方法代李及永悅持有地皮,同時強制12名被告向沙田地政總署申請豁免紙,以符合發展涉案10間丁屋的要求,否則李及永悅要向原訴賠償損失。原訴同時要求法庭聲明原訴有份擁有涉案10間丁屋的權益。

促法庭頒令強制被告履行協議

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發展丁屋須向地政處取得3張豁免紙,分別為建築工程、渠務工程及地盤整理工程,如沒有獲豁免而興建丁屋,有關丁屋可被視為非法建築物。

發展商另遭丁屋買家索償

原訴公司弘天集團早前已遭一名丁屋買家入稟索償。今年3月,丁屋買家鄭金雄入稟高院控告李欽培及永悅國際集團、本案原訴公司弘天集團和一名原居民鄭宇宏。鄭指2014年12月31日與永悅及弘天簽訂買賣協議,由鄭斥資1000萬元購入沙田大輋村一幢3層高村屋,該村屋由原居民代為持有,鄭並向永悅及李支付共800萬元訂金,鄭要求對方履行協議或作賠償。

【入稟編號:HCA17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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