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侍未塗口紅被解僱?
華裔經營酒吧遭投訴歧視
【明報專訊】卑詩一間由華裔經營的酒吧,一名前女侍應向卑詩人權審裁處(BC Human Rights Tribunal)投訴她遭受歧視被解僱。酒吧對部分員工的服裝要求包括化妝,並指明要塗上有色唇膏,但投訴人稱她因殘障而不化妝。
蔡姓前女侍應(Anne Choi,譯音)向卑詩人權審裁處投訴,答辯一方包括黃氏夫婦(Andrew Wong & Sabrina Wong,譯音)、公司Beta Enterprises Ltd.,其經營別稱是Black Sheep Pub酒吧。
據報,酒吧位於楓樹嶺(Maple Ridge)。
蔡向審裁處提出前,已向卑詩勞工安全局(Worksafe BC,WCB)投訴,答辯一方要求審裁處延遲受理,但現遭審裁處委員麥克里里(Catherine McCreary)拒絕。
據審裁處的裁決指,蔡在2015年9月至12月受僱於黃氏夫婦當經理的酒吧,她是一名侍應,黃妻Sabrina於2015年11月13日曾問蔡為何沒有塗上唇膏,黃妻記得當時蔡表示有使用潤唇膏,但在同日經理張貼一「程序更改」告示要所有在店前的員工需確保有化妝,包括使用有色的唇膏,而非只塗上潤唇膏。
投訴人指她因沒有按照酒吧的服裝規則而在2015年12月19日被解僱,而黃經理拒絕給蔡提供一封說明解僱理由的信。文件寫道,答辯一方和蔡的兩名上司曾重複建議她,眼部需要化妝和塗上有色唇膏,而不按酒吧對部分員工的服裝規則而行,員工有機會要面對後果。蔡被解僱後於12月27日循《勞工賠償法》(Workers' Compensation Act)提出指稱遭到歧視的投訴,並稱她是基於「獲診斷肢體殘障」而不化妝。
法官麥克里里於裁決指,勞工安全局和審裁處兩機構在賠償問題的權力和考慮某些舉動有否違反人權法例的能力均有所不同。
據公司註冊紀錄顯示,上述Beta Enterprises Ltd兩名東主亦姓黃(Wong,譯音)。
審裁處之前曾受理有關員工服裝規則的個案。於2010年,一名夜總會女侍應投訴被迫要穿上高跟鞋、迷你短裙和露出乳溝的衫;另一宗在2004年的投訴,審裁處認為另一間夜總會對男員和女員工的服裝標準不一,有女侍應指稱在夜總會辦夏威夷之夜時,她被迫要穿上比堅尼上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