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開設在工業大廈的迷你倉如雨後春筍,業界估計全港數目逾500間,直至去年,地政總署才首度向4間位於工廈的迷你倉發出警告信,指違反地契中訂明只准作「工業或貨倉」的用途,並處以釘契。 指儲存物缺監管 促檢討規管 土地監察主席李永達認為,工廈迷你倉在港出現逾10年,消防處及地政總署等部門從未檢控,反映部門以為問題不大,直至去年地政總署才採取行動,可見政府後知後覺。李表示,城規會2010年把迷你倉納入工廈准許用途,但作為城規會委員的地政總署署長,未指出迷你倉違反一般地契,亦反映部門缺乏溝通。他又認為迷你倉除有消防隱憂,亦有儲存物品缺乏監管的風險,「無人知堶惟騆m什麼物品,每一個(迷你倉)都有可能是潛在的計時炸彈」,認為政府應全面檢討規管迷你倉,這對業界亦有利。 政府去年稱釘契不檢控 事實上,發展局去年4月回覆立法會議員質詢時表示,地政總署沒有工廈單位被用作迷你倉用途的統計數字,該署指出,若迷你倉位處工廈的地契訂明該地段只可作工業用途,經營貨倉一般違反地契,而當時已有數宗位於工廈經營迷你倉的個案被指違反地契。若出現違契,地政總署會以地主身分執行契約條款,向業權人發警告信,要求糾正違契事項,若業權人未糾正,署方會把警告信於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但一般不會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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