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消防條例苦主大聯盟」約百多人昨遊行至消防處總部大樓,稱不少舊樓業主因消防承辦商標價過高、結構或技術困難等,不符合消防條例要求而被消防處檢控,聯盟促請政府暫緩檢控相關業主,以及修改條例等。 稱難負擔加消防設施 促修例 本港自2007年立法規定,1987年或之前建成樓宇須設有消防栓、水缸、喉轆、手控火警警報及緊急照明系統等設備。協助業主的立法會議員胡志偉表示,不少舊樓業主求助稱,工程承建商往往開價逾百萬元,對單位數目少的舊樓業主造成沉重負擔,「一份合約理應只有30萬元,但來來去去只有數間投標,每間均近百萬元,令人質疑有圍標」,又稱曾有個案遵從消防處指示安裝水缸,卻被屋宇署指屬僭建而要拆除,認為兩部門沒協調。 消防處:已靈活處理 消防處高級消防區長(樓宇改善課)趙偉乾昨回應,與屋宇署有定期會面,亦一同巡查及發出指示要求業主改善消防設備,「只要業主給予合理辯解,是可延長期限而不被檢控」。趙又強調處方已靈活處理相關要求,例如原本要求按樓面面積設容量9000至3.6萬公升的水缸,但現已降至一律9000公升,少於6層的舊樓,只要消防車可直達,可豁免安裝消防栓等,如業主出示結構工程師的評估,該處亦會豁免相關工程。 趙偉乾又表示,現時有238個第一級及327個第二級認可承辦商供業主選擇,但被問及標價過高及圍標問題,趙說投標是商業決定,強調政府向業主提供多個資助計劃。 根據該處數字,法例推行9年來,消防處向5662幢樓宇發出「消防安全指示」,當中4659幢申請延長期限,另有786幢未達1年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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