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促交代氣價回贈 房署﹕無得益

[2016.06.13] 發表
租置屋h天平h採用中央石油氣,業主立案法團昨召開居民諮詢大會,要求房屋署交代早年與石油氣供應商簽訂的供氣合約中,涉及的專營權費問題。圖為天平h的中央石油氣倉。(蘇智鑫攝)

【明報專訊】租置屋h天平h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稱,發現房屋署與蜆殼石油氣簽訂的專營權協議期出現4年真空期,法團另指2012年前的12年,蜆殼應繳交的專營權費回贈下落不明,促房屋署交代。

法團質疑協議4年真空期

房屋署發言人稱,當年合約於2004年10月完結,2001年成立的天平h法團未有為當年已屆滿的合約作跟進,故合約效力自動延伸,至2012年法團按業主大會議決,自行與供應商洽談並簽訂合約及直接收取標金。署方指出,在原有合約效力自動延伸開始,至2012年法團與石油氣供應商另訂合約期間,房委會無從原有的石油氣供應合約得到收益。

現屆法團5年前接手2001年成立的法團,昨召開居民諮詢大會。天平h業主立案法團秘書潘德榮稱,4年前發現,房署在無與法團商議下,2004年後與蜆殼再簽訂10年協議;另2001至2004年的石油氣供應,更出現合約真空期。

房署指合約2004年完結

他指房署解釋有前後不一的情G,先有房署代表在一次會議上承認2000年未有續約,惟另有房署代表近日改稱起初兩份合約2003年才到期。總括而言,2001年至2012年的石油氣專營權費回贈下落不明,房署至今不願公開相關合約,質疑是否有隱瞞。房署、天平h前法團主席等昨無應邀出席大會。

上水天平h第一及二期於1985年及1989年入伙,2000年被房署出售成為租置屋h。法團稱,房署於1985年(合約期至2000年)及1989年(合約期至1999年)以大業主身分與蜆殼簽訂中央石油氣供應合約,兩合約中,蜆殼向房委會繳交的專營權費逾1600萬元。而法團與蜆殼簽訂的2012至2024年合約,蜆殼向法團繳交2056萬元專營權費,回贈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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