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上載片段 涉不誠實使用電腦
[2016.06.12] 發表
【明報專訊】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不論網民有沒有破解USB手指的密碼,上載片段有可能已觸犯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但上載片段的網民由於不是資料收集者,不會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相反,懲教署收集閉路電視片段卻未有充分保護有關個人資料,或有可能違反《條例》。
未充分保護私隱 懲教署或違例
湯家驊認為,USB手指遺失事件反映懲教署保障私隱的措施不足,他指現時私隱條例未能真正保障香港市民,初犯私隱條例不直接構成刑事罪行,除非機構沒有合理制度保障個人資料而又繼續不遵守執行通知作出改善,才有法律責任,批評現有條例猶如「無牙老虎」。
大律師陸偉雄亦提醒,不論上載片段的網民背後動機有多高尚,拾遺不報在法律上等同盜竊,如罪成最高可被判監10年,而未經物主同意使將有關片段上載,令他人名譽受損亦是嚴重罪行,觸犯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最高可處5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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