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姓余華裔女子﹐聲稱是為父母定居加國而購買房產﹐為此應該可獲得GST/HST的「新屋購置退款」(New Housing Rebate)2.4萬元。但聯邦稅務部則認為余女和她的親屬都沒有在該物業居住過﹐因此不符合申請退款的條件。余女為此上訴﹐但稅務法庭的法官認定﹐她的父母沒有銀行證明匯款是何時用來購房,他們也從未定居過加拿大﹐駁回了她的上訴。
余女於2011年5月購買了安省烈治文山的物業﹐價格是將近64萬元。而她到2013年6月出售了該物業﹐得價87萬元。而有關退款的上訴於今年初舉行聆訊﹐法官近期宣判。
余女在聆訊中稱﹐該房屋是為她父母定居加拿大而購買的。她說﹐2012年12月﹐她父母船運了364公斤重的物品和家具到加拿大﹐總共34件﹐直接送到上述物業。她的父母於12月28日抵加。父母到此後﹐為物業購買了窗帘、空調和家用電器。而早在當年7月﹐她為自己的父親購買了10萬元一年的保險。
聆訊中﹐余女稱父母分3次將15萬元轉來﹐以支付該物業的房款。
但後來她的父母離開了加拿大。她的解釋是﹐父親於2013年5月20日因心臟病發而住院﹐期間需要等候7個小時才見到醫生。他們相當不滿。為此﹐到5月24日﹐離開了加拿大。
雖然余女的故事也算圓滿﹐但法官不相信。法官稱﹐她提供的證據中﹐第一個可證明其父母打算定居加拿大的﹐是他們分批轉來的錢。但是﹐既沒有銀行證明﹐也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讓人看出這些錢是怎麼和何時用來購房的。
此外她父母於2012年底來到加拿大﹐是什麼身分﹐也是問題。證據中沒有看到移民紙、簽證或者超級簽證等類文件。人們唯一知道的是她為父親買了一年的保險。但這類保險是專門為臨時訪問者準備的。而余女士的父親沒有(任何永久居民都應有的)安省醫療保險。法官認為﹐余的父母來到加拿大﹐是為她提供一些幫助。他們無意移居加拿大。他們既沒有上法庭宣布他們的真實打算。他們也沒有出售在中國的房屋;此外;他們不懂英文。雖然余女提出她的父母在上述物業住了數月﹐購置了窗帘、空調、電器和某些家具﹐並支付了各種賬單﹐但這些並無法證明他們是準備長期在此長期居住下去。
基於這些理由﹐法官認為余女不夠資格申領退款﹐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