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印度裔資優11歲男童Arjun於2011年與港婦在港鐵站碰撞後爭執,雙方均指受襲,惟到場警員被指沒理會男童投訴,拘捕男童並扣押逾5小時。男童事後由母親代表控告警方違反《種族歧視條例》,並涉及非法拘捕及非法禁錮。法官昨頒下判辭,裁定涉事警員並沒因男童的種族而對他作出較不利的對待,並在有合理懷疑下拘捕男童,裁定男童一方敗訴。 雙方同報案 警只拘男童 代表律師韋智達引述現已17歲的原告稱,「過去三分之一的人生都活在恐懼中」,對判決「極失望」,正考慮會否上訴。協助原告的融樂會亦對裁決失望,指事件困擾事主6年,但長達20個月的審訊卻「等待不到公義」。融樂會執委會成員、港大法律系副教授紀佩雅稱,今次案件只以種族歧視條例提告,而非同時引用基本法及人權法案相關條例,作為唯一一條不規管政府職權及行為的反歧視條例,判決足見種族歧視條例的不足,「條例雖保障市民在接受服務方面不受歧視,但原來報警不當作政府給予市民的服務,反是職權之一,這會嚇怕面對相類經歷的人,不去取回公道」。融樂會指出,平機會早前向政府建議修例,望政府盡快行動。平機會表示正研究有關判辭。 融樂會﹕不管政府 種族例不足 原訴Singh Arjun由其母Singh Anita Guruprit代表,被告分別是律政司長和警員洪啟鑑(譯音)。事發於2010年1月6日下午近4時,在港土生土長、當時11歲的Arjun在灣仔港鐵站的扶手電梯上與陳姓中年女子碰撞,二人分別報警。 判辭指Arjun及其母誠實,但兩人的證供並不可靠。法官裁定到場警員並沒有無視Arjun及其母,洪在調查後始拘捕Arjun,洪其後用廣東話警誡他,只因洪不懂用英語作出警誡,與Arjun的種族無關。 官﹕警有合理懷疑 沒非法拘捕 法官又認為原訴方未能證明Arjun受到較不利的對待,亦不能證明同一情G下,與Arjun不同種族的人會受到不同對待,故裁定被告沒有違反《種族歧視條例》。法官說陳姓女子有明顯傷勢,故洪有合理理由懷疑Arjun涉干犯普通襲擊罪,從而作出拘捕,裁定原訴方未能證明Arjun遭非法拘捕及非法禁錮。 【案件編號:DCEO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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