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謹申﹕業主發展商或負不同法律責任

[2016.05.31] 發表

【明報專訊】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稱,「牛津道一號」的秘密協議(Side Agreement)揭露了僭建的存在,但由於物業已賣散,發展商及買家可能因而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因為屋宇署要追究誰建造那些違規建築,這是一個責任;而業主收到屋宇署的僭建檢控,又是另一個責任」。

大狀﹕密議未交田土廳註契 仍具法律效力

附屬協議中,發展商要求買家不要「註契」(交土地註冊處登記),大律師何旳匡指出,土地註冊處只會管理已在田土廳註契的土地文件,但未有註契的密議仍存在法律效力,「你(買家)不註契是沒有人會管束的,但將有關土地文件在土地註冊處註契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買家將來的權益,讓人知道你在某些地方存在權益。而註契與否並不會影響密議的法律效力」。

土地註冊處回應稱,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下稱「條例」),該處負責為影響在香港的土地、物業單位或處所的文書辦理註冊。根據條例,所有交付註冊的文書,若符合條例的規定,土地註冊處須予以註冊。條例並無規定所有有關土地物業的文書必須交付註冊。土地註冊處發言人補充,處方鼓勵業主將所有有關土地文件做註契,以保障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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