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誹謗霸王賠300萬 中港銷售損失不用賠 須付霸王八成訟費

[2016.05.24] 發表
現任《壹週刊》總編輯黃麗裳(右)昨於庭外表示,將諮詢法律意見才決定會否上訴。現任《蘋果日報》副社長張劍虹(左)昨亦有現身法庭,但未有發言。(黃建邦攝)
《壹週刊》於2010年報道指霸王洗髮水(圖)含致癌物二噁烷,事後遭霸王控告誹謗索償逾6億元。高院昨判霸王勝訴。(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壹週刊》於2010年報道指霸王洗髮水含致癌物二噁烷,遭霸王控告誹謗索償逾6億元,其中包括霸王在中港兩地的銷售損失。高院昨判霸王勝訴,裁定壹週刊須賠償霸王300萬元的聲譽損失,並支付霸王的八成訟費,但毋須負責霸王約4.48億元人民幣(約5.3億港元)的銷售損失。法官批評壹週刊的調查報道「錯誤、幼稚和不專業」,但認為它並非惡意,又指賠償額太高會損害新聞自由。

現任壹週刊總編輯黃麗裳昨於庭外表示,將諮詢法律意見才決定會否上訴。壹傳媒(282)發通告指出,判決不會對集團的日常運作及財務狀G有重大不利影響,該集團將考慮提出上訴;霸王集團主席陳啟源表示,判決是對霸王的聲譽及公司追求高產品安全標準的肯定,公司已加強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為消費者提供進一步保障。

壹傳媒考慮上訴

本案原訴分別為霸王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其附屬公司霸王(廣州)有限公司。判辭透露,後者主要負責霸王在內地的銷售業務,它於訴訟初期加入成為原訴之一。至於霸王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的另外兩間負責香港銷售業務的本港子公司,則未有加入訴訟。

2010年報道指「霸王致癌」

本案始於2010年7月14日出版的《壹週刊》,其封面以「霸王致癌」為題,內容指原訴的產品含致癌物二噁烷。原訴同月興訟控告壹週刊誹謗,要求賠償原訴的聲譽和銷售等損失,並要求法庭頒令壹週刊作懲罰性賠償(見表)。原訴起初的索償金額約為5.6億元,直至案件去年開審,索償額計算利息後已升至逾6億元。

法官陸啟康在296頁的判辭指出,本案索償額或是誹謗案件的新紀錄。法官指出,科學界目前只能確定二噁烷會令動物致癌,但未有足夠證據證明會令人類患上癌症,故只能將之納入為「可能的致癌物質」;霸王的產品含有10至27ppm的二噁烷,符合根據澳洲、加拿大及歐盟的安全標準。

對於被告一方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法官指涉案報道的指控十分嚴重,被告應確保指控內容真確、客觀及不偏頗,而且給予原訴足夠及公平的回應機會,但被告未能做到上述要求,故裁定涉案報道構成誹謗。

非在內地發行 與內地損失無關

法官認為原訴的銷售損失主要可以分為中國內地和香港兩部分。由於壹週刊並非在內地發行,故原訴在內地的損失,主要是因內地傳媒轉載涉案報道所引起;事實上內地傳媒轉載時並非「照單全收」,反而自行做資料蒐集及請教內地專家,未必會重複壹週刊含有誹謗成分的內容,而且內地人選擇不購買霸王的產品,並不一定是因為相關報道。此外,根據內地法律原則,文章原始發布人並不需要因為他人轉載文章,而負擔加倍傷害的責任,故法官裁定被告毋須負責原訴的內地銷售損失。

港子公司損失 母公司不能代訴訟

法官續指出,霸王在香港的銷售業務,乃由原訴之一霸王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的兩間香港子公司負責,故它們才是真正蒙受損失的事主。根據本港的法律原則,霸王國際作為母公司並不能為子公司提出訴訟,故法官裁定被告亦毋須負責原訴在香港的銷售損失。法官特別提到,負責霸王內地銷售業務的子公司霸王(廣州)有限公司,於訴訟初期加入成為原訴之一,但負責香港銷售的兩間子公司卻沒加入,法官對此感到難以理解。

法官又認為,雖然被告的調查報道「錯誤、幼稚和不專業」,但它並非懷有惡意,故認為被告毋須支付懲罰性賠償。法官最終裁定被告,須向原訴霸王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及霸王(廣州)有限公司賠償聲譽損失,金額分別為200萬及100萬元。

【案件編號:HCA1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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