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大角嘴鮮魚行學校一名代課教師,疑向學生索取家人電話,再游說5至6名家長付錢讓子女接受其私人上門補習。有家長後來起疑向校方查詢,校長施志勁得悉後即將該教師停職,並向教育局、私隱專員公署、警方及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舉報,他引述警方指事件已屬區內第三宗,又稱操守議會已跟進該校個案。廉政公署前調查主任林卓廷及前總調查主任查錫我均指教師收錢替學生補習,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代理人的貪污交易」(見另稿)。
向學生索電話 家長嫌貴起疑揭發
施志勁接受本報查詢時,強調該校其餘教師均用心教學、沒牟私利,涉事教師應徵時非常誠懇,因其代課期僅約12天,校方遂予聘用;至3月中、該教師任教第8天,有家長向施表示,該代課教師協議為其孩子補習1小時,最後補了4小時,家長嫌貴起疑。
施指教師收錢為其學生補習有利益衝突,他立即安排其他教師向該代課教師任教學生的家長查詢,發現涉及約6名學生的家長,有人付了數百元補習費,遂立即見該代課教師,對方否認,但同意即時停職,4天後約滿離任。施指部分涉事家長剛由內地來港,因內地教師索錢補習情G普遍,故不認為有問題,「中招」的本港家長則出於愛惜子女,因該教師聲稱「補鰽瓜\(成績)再好齱v,或「佢能力好弱」、「佢有過度活躍症」、「補完會有進步」。施稱,該教師游說家長補習時曾要求勿告訴校長,家長當時不以為意,事後才想起。
校長指警已索資料 警﹕對方稱毋須跟進
施稱,當時邀請其中一名家長向警方報案,警員虒荇a長向廉署求助;警方後來接觸施,稱案件已是區內第三宗,施多番向記者強調不想再有其他學校及家長受害,故堅決要阻止事件重演。
警方發言人4月21日回覆本報查詢稱,一名家長曾於3月18日到旺角警署查詢有關收取補習及練習作業費用問題,之後離開。警方其後聯絡相關校長和該家長,二人均表示毋須警方跟進;警方沒備存相關個案的數字。其後本報向施志勁查詢,他堅稱從沒表示毋須警方跟進,他昨午接受查詢時再指出,警方已向他索取涉事教師的資料跟進,但警方發言人昨晚回覆本報稱,再度聯絡施校長,對方重申毋須跟進。
曾問私隱署 被覆「有無做好保護措施」
施亦曾向私隱署了解是否可投訴涉事教師,他指職員回應「你要想想校方有沒有做好反制措施保護學生資料」,施追問「家長若要投訴,是投訴教師還是學校?」獲回覆「家長會告機構,機構第一個要負責」。施稱,他當時反駁「在課室內,教師要求學生拿手冊出來,學生會不拿嗎?很多學校都將學生家長聯絡資料寫在手冊,學生入急症室都要帶手冊」。
私隱署回覆本報查詢稱,當日職員所知細節欠詳盡,如電話資料記錄於學生手冊及教師私下要求學生打開手冊,職員純粹提供針對學校對個人資料保安的回覆及建議。就涉事教師是否有違《私隱條例》,署方稱,資料使用者須遵從條例下保障資料原則,包括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蒐集個人資料、資料只限用於其蒐集時述明目的。另條例訂明使用個人料作直接促銷,須獲當事人同意,及提供宣傳的產品服務類別等。公署接獲投訴後會因應個案決定是否調查,若涉刑事罪行,如違反直接促銷的規定,可能轉介警方作刑事調查。
律師﹕家長可就情感傷害索償
本身為律師的教育學院高級專任導師莊耀洸指涉事教師違反了上述兩項保護私隱原則,家長可就情感傷害民事索償,而《私隱條例》訂明,在民事個案中,僱員違反條例,等同僱主也違反,不管僱主是否知悉;但僱主若已採取切實可行步驟防止僱員作出該類行為,可作免責辯護。
明報記者 蔡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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