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引述投訴人,稱California FITNESS要求顧客拍下開心笑的相片,以證自願簽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單憑相片未必能證明顧客沒被蒙騙,要由法庭判斷是否信納該證供,不一定對商戶有幫助。他稱若消費者認為健身中心威迫簽約,其實本身無意參加,健身中心職員可能觸犯《商品說明條例》中的「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不過,湯稱不同個案情G各異,例如有些人較堅定,「搵把刀對住佢都唔會嚇到佢」;有些人可能「鬧佢兩句就畀你嚇到(簽約)」,不能一概而論有否違法。 指民事索償舉證難 可斡旋退款 湯家驊補充,公司與顧客達成的每次協議均會分開處理,即使現有客戶續約或購買新服務均會視作新合約;若職員游說續約的手法有問題,有可能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消費者若想取回已付金額,可循民事索償,但他認同較困難,因必須證明消費者受到威嚇,即生命及身體受到損害才有機會獲賠;否則就要與健身中心斡旋,看對方是否願意退款。 鄧家彪﹕California稱嚴肅考慮冷靜期建議 消委會稱,除了今次點名譴責的California FITNESS,其他健身中心亦有以威迫及誤導的推銷手法經營,倡議政府盡早研究「冷靜期」立法,監管預繳式消費。消委會認為健身及美容行業不良營商手法問題日益嚴重,可考慮首先在這兩個行業推行相關法例,再逐步推展至其他業界。立法會議員鄧家彪亦敦促政府立法,並聯絡健身業界,促業界自願提供7天冷靜期,又稱California書面回覆「立刻嚴肅認真檢討及考慮」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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