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前年4月參加電視台現場談話性節目,與撥打電話進入節目的民眾,辯論「太陽花學運」議題,立委段宜康看了節目兩天後,在個人臉書上,以「打了不要臉的髒東西」等語辱罵蔡正元,蔡提告求償 ,一、二審均判段敗訴,最高法院駁回段上訴,段應賠償蔡2萬元,刪除臉書貼文,並在臉書上刊登道歉啟事60日確定。蔡正元2014年4月7日,參加電視台現場談話性節目,與當場撥打電話進入節目的民眾,就「太陽花學運」議題進行辯論。沒想到段宜康看了節目,同月9日在個人臉書上貼文,指「蔡正元最難看是強詞奪理、同學打了不要臉的髒東西的臉,記得要洗手啊!」。 蔡正元認為段宜康貼文內容,涉及公開辱罵,因此提出刑事自訴,段最後被依公然侮辱罪,判罰金5000元確定,蔡正元為此提出民事求償,要求段宜康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0萬元。 一審認為段宜康臉書貼文,並非善意發表言論,以「不要臉的髒東西」描述,是單純攻擊性言詞,不是意見評論;文字寓含不知羞恥及不潔之意,客觀上已足以對蔡的人格、名譽造成相當貶抑,有損蔡的社會上形象。審酌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行為動機後,判段宜康得給付蔡正元兩萬元,刪除臉書上罵蔡的言論,及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60日。二審維持一審判決,仍判段敗訴,段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仍遭駁回,段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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