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家住台東的余姓婦人開車到台北,行駛高速公路內車道,車速82公里低於速限時速100公里,遭開罰新台幣3000元。她很納悶與不解,為何開慢車會被罰? 余姓婦女去年8月17日開車去台北,晚上8時許在國道1號146公里處時,被國道警察攔下,並且被開一張「車速太慢的罰單」,罰款新台幣3000元,記點1次。 余婦很納悶,「為何慢慢開車會被罰」?員警向她表示,依交通處罰條例,高速公路內車道為「超車道」僅能供「超車」;如果沒有超車,車速必須時速100公里以上,因余婦當時車速僅有時速82公里,因此開罰。余婦向警方表示,她會開內車道是因為右方有車輛無法變換車道,再者,慢速是為了和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不過警方還是依法開單。 余姓婦女向台東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駁回上訴,余婦無奈表示,她在台東從未聽說開慢車會被罰,在台東車速82公里已經很快了,沒想到在高速公路竟然是「龜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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