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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轉讓、故意損毀或非法扣押護照。當中並未列出違規者的罰則。而第十八條規定,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或出售護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人民幣罰款;非法護照及其印製設備由公安機關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