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中國企業家在中國辦廠有成。移民至卑詩省後,他打算將中國公司的盈利在避稅的情況下﹐轉移至加拿大﹐於是為公司進行架構重組,卻觸犯了稅規,被加拿大稅局發現後﹐要求他為將近45萬元「資產增值」繳稅款。
事後,該名張姓的企業家向法庭申請,要求給予一個「稅務修正」機會。但法官了解事情經過後,拒絕他的申訴。
本身定居於卑詩省一段時間的張氏於2002年初,在中國建立一間叫做L的公司,製造和分銷用來控制激光束(laser beam)質量的設備。他最初投資15萬美元,其後多加了3萬美元。公司從開始就有盈利。
2003年4月,張氏與太太跟他們的會計師會面時,張問起如何可將中國公司經營的收入轉移到加拿大來。會計師稱,如果他在加拿大建立一個公司,將中國的公司設為子公司,這樣﹐中國公司所掙的錢匯到加拿大﹐即可避稅。
當時兩人的討論內容﹐並不涉及張氏將現存中國公司的擁有權轉到加拿大公司的名下﹔相反﹐該會計師當時不太了解張的底細,更不知道他早已在中國已成立這樣一間公司。張立刻行動。當年8月,他就在卑詩省建立了一間新的B公司。
其後,張前往中國,搞定了將L公司股權轉到加拿大新公司的事宜,包括其中的重要環節﹐即獲得中國當地政府的批准。股權轉讓時的估價由政府決定,結果定為15萬美元,就是他當年投資時的金額。
事情似乎已經成功。但到了2007年,當稅務局對張及其B公司進行重審時,根據張氏在中國公司的盈利歷史,認定他在轉讓股權時,其中國公司實際的估值是66萬加元。為此,稅局認為他轉讓時有了44多萬加元的資產增值,因此要折半計算為入息,他2003年需為22多萬加元的入息付稅款。
根據加國「入息法」(Incom Tax Act)第85條,在公司利益轉讓時,如果股東和公司同時提出申請,那就可以延緩支付資本增值稅。但張氏那時並沒有申辦。當他了解到稅務後果如此嚴重,於是請求法庭給予一個「稅務修正」的機會。
但稅務局反對,認為張是「追溯進行稅務規劃」。
法官審理此案,在聽取張氏和會計師的證詞後認為,張氏從一開始便有目的地,那將在中國的盈利,盡可能免稅轉移來加,而不是要推遲、避開資產增值稅。
法官認為,張氏基本沒有考慮過中國L公司的市場估值﹐而過去亦沒有法庭先例說明,事先未進行過任何適當考慮的事情,可於事後給予修正機會。最後決定「事實已經發生,對於人們改寫歷史的企圖,不應給予修正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