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報記者到旺角其中4間運動用品店觀察,發現均有出售泳鏡防霧劑,防霧劑包裝上雖有使用方法及警告字句,但分別只以英文和日文記載,涉嫌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要求警告資料須以中英雙語表達的規定。海關指違反規定的首次被定罪者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1款僅以日文說明 4間運動用品店分別有3款不同的泳鏡防霧劑出售,兩款來自日本,一款來自美國。3款防霧劑均未有列明產品成分,其中一款來自日本的防霧劑只以日文記載使用方法、警告等資料;另兩款分別各來自美國及日本的防霧劑則以英文記載使用方法,當中提到用家將防霧劑塗勻後,要}水才可使用,亦有提醒不能將產品直接接觸眼睛。 海關發言人回覆本報查詢表示,《消費品安全條例》沒規定泳鏡防霧劑的包裝必須列明成分,但有規定包裝須標記有關產品的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並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有關表達須清楚可讀,和放置於產品或包裝的當眼處。 海關發言人提醒,違反上述規定,首次被定罪最高可被罰10萬元及監禁1年,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被罰50萬元及監禁2年,若市民發現不安全產品,可致電海關24小時熱線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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