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監警會前委員、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不評論是次監警會派發問卷調查泄密事件的做法。他指出,《監警會條例》列明,該會委員、秘書長及其他僱員有保密責任,但並無罰則,保密是靠委員自律。張說,一般而言泄密事件很難追查,因不會有人承認,可說是「無頭公案」,有些資料外泄也可能是政府帶頭向傳媒披露,如政策公布前的一些「吹風會」。 《監警條例》未提泄密罰則 《監警會條例》有條款指出,當監警會與警務處長對某項匯報投訴的裁斷或分類有意見分歧時,監警會可披露有關分歧。張說,條例是針對個別委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可披露機密資料,但不是所有資料都受限制,監警會整體可決定披露哪些內容。 一般公職僅列機構守則 張達明身兼港大校委及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成員,張表示上述公職保密條款列於機構的守則,監警會的保密責任即在法例上列明,後者保密要求較高,因法律賦予委員權力查閱有關資料,但任何機構最終都是靠成員自律。 安俊人力資源顧問董事總經理周綺萍稱,私人機構員工合約有不披露(non-disclosure)條款,違反者可被解僱,因泄露公司資料可致公司利益受損,甚至招致官司,私人機構一般會作調查,方式視乎泄密程度,如私人約見或電話詢問、派發問卷、聘請私家偵探等。她對監警會派發問卷的做法不感出奇。 民權觀察﹕製造委員互不信任 民權觀察成員沈偉男批評監警會透過問卷抽出「爆料人」是浪費時間及不務正業,而問卷當中亦問及是否知悉其他人有否爆料,是在製造委員之間的不信任。他說,朱經緯事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傳媒關注監警會處理該投訴是否公正,認為該會應花時間提高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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