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華裔業主的柏文單位洗手間,在一年內兩度滲水,業主在立案法團完成第一次維修後支付七千多元保險墊底費,但其後拒絕支付單位第二次滲水的維修費用,被業主立案法團入稟追討。
業主隨後以「首筆維修費是錯付」,而且「費用太貴不合理」為由,反向業主立案法團要求退還款項,雙方並互相追討事件涉及的律師費用。
個案經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業主敗訴並需支付第二次約800多元的維修費,但受小額錢債審裁法(Small Claims Act)所限,審裁處無法頒令要求任何一方承擔對方的法律費用。
裝修工程及家居保險的從業員均提醒業主,坐廁或浴室滲漏不容忽視,以免「因小失大」(見另稿)。
華裔譯音姓譚的業主由於身在中國,由其丈夫容先生代表。據法庭文件顯示,譚是柏文單位202室的業主,在2014年2月,該單位的洗手間出現滲漏,並損毀下層102室的天花。
業主立案法團安排工程人員視察,確定譚的洗手間坐廁有一條細裂紋。
物業管理公司於是聯絡保險公司進行評估,而維修工作則在102室完成,業主則拒絕維修公司到其單位維修。
保險公司提供的資料,是項工程的保險墊底費為七千多元,業主立案法團要求譚承擔費用,她當時付了7200元。
容先生在訴訟中提出,懷疑是另一個位置的漏水,才會造成樓下單位損毀,而非由其202室的小滲漏導致,他並認為,修理的費用太貴。
他同時要求業主立案法團退回因為他遲繳費用而收取的100元罰款,並稱當時他已搬走,因此收不到寄到202室的信件。
審裁官認為,容先生並未能就其陳述提供任何證據,而維修公司的人員提供的證供亦可信。審裁官並指,維修成本已由保險公司專員核實並確保是在合理價格下完成,但合理價格並不代表最低價格,而維修的項目涉及大廈的整份保單。
在遲交費款方面,審裁官指,業主有責任向法團更新地址及通訊資料,但他沒有做到,因此決定駁回他提出的全部申索。
至2014年11月,譚持有的202單位再度滲水,經人員上門視察後,發現是其租客淋浴時未有拉上浴簾,令浴室地上積水。檢查人員並發現,坐廁四周沒有塗上堵縫膠,而在地面其他位置的堵縫膠質素亦欠佳,相信水是由坐廁四周滲出,並非由大廈的其他喉管流出。
工程人員於是分別在202室及102室進行修補,但容拒絕支付800多元的維修費用,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滲漏與其單位無關。
審裁官最後裁定,業主立案法團勝訴,202室業主需要支付近850元的款項。但根據小額錢債審裁法規定,審裁處不能頒令任何一方承擔對方的律師費用,審裁官指:「不幸的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勝方不能得到律師費的賠償,但在有律師協助的情況下,訴訟一般都更有效率及更公平,這案件便是一個好例子。」因此雙方最終均要各自承擔其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