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前年6月13日審議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多名示威者以竹枝強行撬開大樓玻璃門及拉扯鐵馬等,涉案12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立,另一人則已認罪,13人昨被判80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不等。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表示,眾被告訴求相當清晰,預計到他們對案件「無悔意」,寄語眾人更應堅持為弱勢爭取公義的想法,但應反省可有不傷人的方法表達意見。
籲以不傷人方法發聲
溫官早前下令索取眾被告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控方早前亦向法庭呈上案例,指不認罪或沒有悔意的人不應獲判社會服務令。辯方昨引述報告指出,眾被告除招顯聰及陳白山的報告外,其餘均獲感化官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他們亦願意做社會服務承擔責任。辯方強調,被告向感化官表示「無悔意」或不認罪,不等於他們否認參與案件,相反更有被告主動承認當日手持竹竿撬開大門;他們堅持不認罪,目的為釐清可否在立法會示威的議題,並為基層及被壓迫的一群發聲,藉此彰顯公義。
控方﹕無悔意不應獲判社服令
溫官宣讀判辭的開首即指出,法庭處理本案與一般刑事案有別,必須考慮眾人非法集結的原因及目的為何,明白到不同政治集會有不同目的,有人單為個人利益,亦有人懷荓R高理念,為被忽視的弱勢社群發聲,法庭了解本案背景,明白若有人因社會發展,家園即將被牷A要在政策落實前表達、發聲,並沒有錯,亦理解多名被告並非住在受影響的地區,他們別人權益發聲「唔係一件錯事,更加係好事」,法庭不評論其處理手段,亦已就他們的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官﹕若有悔意 「反而唔係咁有原則」
溫官又指出,辯方多名大律師特別在陳辭中指出被告的「悔意問題」,法庭「預計到大概都係咁,如果你]求情話好有悔意,反而覺得你]唔係咁有原則」,庭上眾人聞言大笑,溫官續指出,眾被告為弱勢爭取公義的想法,更應堅持,被告清晰表示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亦清楚自己的行徑,願意接受後果、承擔責任,法庭認為「係悔意鴾@種」。
溫官判認罪的黃根源80小時社會服務令,不獲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的招顯聰及陳白山則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外10人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指判刑合理 黃浩銘擬上訴述抗爭理據
同為被告的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聞判後在庭外表示,認為判刑合理、公道,強調已用盡方法去表達意見,惟政府一直未有理會,反問溫官可會建議其他「更聰明」的方法;又稱已有部分被告、包括他已表明會就定罪的裁決上訴,希望可在更高級的法院申述他們的理據。
13名被告分別為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眾被告均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立,企圖強行進入罪不成立。梁曉暘另被裁定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成,另外黃根源在本案開審前已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及企圖強行進入罪。
【案件編號:ESCC365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