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仕仁郭炳江上訴失敗 郭家表明上訴終院 官:許的心與新地一起
【明報專訊】前政務司長許仕仁去年被裁定串謀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前執董陳鉅源及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收受巨款,許被判囚7年半,陳被判囚6年,郭、關則被判囚5年。4人不服上訴,上訴庭昨駁回他們的定罪上訴,刑期不變。郭炳江的兒子郭基煇於庭外稱本案是「冤案」,說必向終審法院上訴。上訴庭判辭指出,貪污難以被人察覺,可能只涉及一個點頭或眨眼的動作,並批評許仕仁的「心和靈魂與新地在一起」。
官:貪瀆只需點頭眨眼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於長達160頁的判辭嚴辭譴責許仕仁,指許作為政務司長,除可接觸政府機密及左右政策,更背負公眾的信任,亦曾宣誓「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但許上任前夕竟收取來自新鴻基地產的850萬元「甜頭」,成為新地在政府的「朋友」和「耳目」,完全破壞許對政府和市民的忠誠,「他的心和靈魂與新地在一起」。判辭又稱,由於許已被新地收買,令他難以抵擋新地的貪瀆要求,當政府和新地之間出現利益衝突,便要作出有利新地的行動。
「以為貪瀆必留痕 太天真」
楊振權認為,諸如許的高官,貪瀆當然是暗中進行。若有人認為其貪瀆行為必然會留下痕[,實在是太天真,因為當中可能只涉及一個「默許的點頭」或「心領神會的眨眼」動作,「若只因為他收錢時間是在上任之前或卸任後而獲判無罪,這將是香港悲慘的一天」。楊官指出,許官至政務司長,很難再找到一個比他更嚴重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件。
上訴一方批未指出優待新地 官稱毋須證明
上訴一方早前批評,控方一直強調許收錢後「傾向優待新地」,卻未能指出許曾有實際的優待行動,又或曾協議有需要時會作出優待行動,故未能證明本案的第五控罪、即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另一名上訴庭副庭長倫明高於判辭中引用前高級警司冼錦華行為失當等案例反駁,指有人若付款予其他人,不可能預期對方不作任何回報行為,故認為控方毋須證明許曾有優待新地的行動,或協議作優待行動。
上訴一方又質疑,廉署沒有警誡便替許錄取部分證人供辭。倫明高認同原審法官麥機智的看法,指許事後獲准修改供辭,故認為許是自願錄取,並接納廉署人員當時真誠相信未有足夠證據起訴許,故沒施行警誡。
另一項備受爭議的第七控罪、即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由於陪審團早前裁定只有許、陳鉅源和關雄生3人罪成,郭炳江及新地主席郭炳聯則脫罪,上訴一方質疑這顯示控方未能成功證明,陳透過關給許的1118萬元是來自郭炳江及郭炳聯,對整條控罪已造成「致命打擊」。惟倫明高認為,款項來自何人並非控罪元素,真正的控罪元素是陳及關有份參與行賄許。
刑期上訴雖得直 陳鉅源維持囚6年
此外,被裁定兩罪罪成的陳鉅源亦就刑期上訴,倫明高指原審法官量刑時「技術性出錯」,不應一次過給予陳良好品格的刑期扣減,應就每項控罪分別給予扣減,遂判陳得直,但判刑最終維持在6年不變。
【案件編號:CACC4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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