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與角度﹕同性婚姻 合法化爭議
【明報專訊】世界衛生組織在1990年將同性戀從精神病名冊中除名,表明同性戀不是「病」。不過,同志議題至今仍具爭議,當中同志婚姻更是「惹火」。2015年11月,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湯漢樞機在區議會選舉前夕發牧函,「為維護婚姻及家庭制度作為社會的根基」,呼籲教徒要考慮候選人對家庭及婚姻議題的立場。究竟支持和反對同志婚姻者各有什麼理據?
事件背景
香港自1990年代開始討論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希望通過法例保障不同性傾向的人。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屬下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於2004年曾建議政府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但政府認為尚未是適當時機立法。2012年11月,何秀蘭在立法會提出動議,促請「政府盡快就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平等機會及基本權利展開公眾諮詢」,不少黨派明言支持立法。然而立法會最後否決就議案展開諮詢。
2015年12月,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俊光(譯音)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2014年與同性男友在新西蘭註冊結婚,回港後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通知入境事務處更新婚姻狀G,惟公務員事務局指其同性婚姻不符合婚姻定義,其伴侶不能享有福利;稅務局也指同性婚姻不屬法例所認可的婚姻,拒絕合併評稅。梁認為公務員事務局及稅務局的做法屬歧視,違反《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要求法庭推翻相關做法,認可申請人及其丈夫可享有已婚的福利及津貼。
異性戀婚姻可享權利和社會福利,一般如一方不幸去世,另一方有權決定殮葬安排,離婚的話其中一方可獲贍養費。
■評論節錄
◆平等權利為國際趨勢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周一嶽:
香港不應逃避同性婚姻問題
周一嶽認為,平機會有責任推動多元共融及互相尊重,但在法律上無權處理同性婚姻問題。他明白同性婚姻立法爭議聲音較大,希望社會多討論,和諧處理這議題,強調「適當立法有助保障性傾向和跨性別社群的尊嚴和人權」。
˙解讀
周一嶽從平衡社會上不同持份者意見出發。為避免性小眾有差別待遇,平機會於2014年7月就「歧視條例檢討」展開公撚堋腄A建議修訂現有的《性別歧視條例》,社會應討論是否將「事實婚姻」納入保障。
目前香港法例181章《婚姻條例》是監管本港婚姻的主要法例,訂明婚姻乃一男一女的自願終身結合,未涵蓋同性關係。平機會建議修訂《性別歧視條例》,因為現時「事實配偶」在多個層面均得不到「已婚配偶」的法律保障。「事實配偶」即「擁有如夫婦一般共同生活、有真正家庭基礎」的非婚同居關係。平機會表示絕無意圖改變傳統婚姻的定義,只指出在現今社會,婚姻並非組成家庭的唯一方式。平機會提出檢討有關法例是因應本港社會的實質轉變及歧視法例的不足之處,希望社會上不同層面的人士皆可受到全面的法律保障。
社會對性小眾權益日漸關注,周一嶽舉例部分國家如澳洲也未承認同性婚姻,但有條文讓「事實婚姻」關係的伴侶可跟當地政府登記他們的關係,以方便申領福利或安排遺產等。而瑞士、德國等也讓同性伴侶可作法律認可的「民事結合」(civil union)。他認為站在平機會的立場,應平等對待社會不同群體,強調修訂並非針對同性關係,但認為「這是國際趨勢,未來也不能不理會」。
◆同性婚姻是否基本人權?
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志全:
同性婚姻不是洪水猛獸
「香港雖然自稱國際大都會,但在平權政策上比極權國家地區更加落後……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全球大勢所趨,不是什麼洪水猛獸,同志們爭取的不是特權,只是和其他人一樣享有平等的結婚權利。」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
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權
「根據歐洲人權法庭的判決,同性婚姻並不是基本人權。而《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亦強調:『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所說的並非同性之間的婚姻。」
˙解讀
同性婚姻是否基本人權,目前未有定論,因為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的中英文版本對「婚姻」的演繹有所不同。蔡志森指出中文版本中,所用的字眼是「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但在英文版本中,「男女」的相關用字是配偶(spouses)。支持和反對者對於同性婚姻是否屬於人權有爭拗。
陳志全認為,異性戀者擁有的權利,性小眾同樣有權享有。他批評本地保障性小眾政策非常落後,往往提倡「尊重接納」,但沒有政策支持。他以變性人W案件為例指出,政府容許變性,但不容許變性人用新性別結婚,最終用了4年時間,至2013年上訴至終審法院,才可與異性結婚。陳志全認為,這間接要求跨性別者要承受高風險手術才能獲得結婚的權利。歌手何韻詩也認為,異性戀者有權利享有的,性小眾也有權利得到。性小眾同屬社會一分子,有權利享有保障和福利。
◆對社會、家庭制度的衝擊
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
同性婚姻不是婚姻
陳日君樞機重申香港教區與梵蒂岡教廷的看法一致,認為同性傾向不是罪惡,沒有任何理由歧視有同性戀傾向者,但據教會對上帝的了解,婚姻應由一男一女組成,同性婚姻不是婚姻,亦不可承認它是婚姻。
順德聯誼總會李兆基中學通識科教師王嘉玲:
合法化為社會帶來好處
王嘉玲在〈應否同志平權?〉一文指出,社會經常有言論認為同志有平等的婚姻權會對一夫一妻制帶來衝擊,但她不認同,反而認為同性婚姻合法化會為社會帶來好處﹕「(同性家庭領養小孩)不會對兒童的成長帶來負面影響。不少同性戀家庭會收養孤兒,令原來欠缺父母和家庭關顧的小朋友得到照顧,這顯然對社會、對被領養的小朋友均有莫大的益處。」
˙解讀
現時法律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因此傳統上認為「同性婚姻」違背傳統或法律規定。尤其中國傳統認為婚姻的功能是繁衍後代,更有「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思想。受傳統思想影響的人認為,同性婚姻無法傳宗接代,所以不能接受。中國近年出現「同妻」、「同夫」現象,即同性戀者為掩飾自己同性戀性向、而又要滿足家人對婚姻的期望,與異性戀者結婚。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撰文〈六色就不是彩虹〉指出,「婚姻作為一種社會制度,有一籃子的要求,不符合這些規定的根本就不應叫做婚姻。」他無法接受修訂的事實婚姻關係,認為是「不尊重並破壞婚姻制度」。明光社的「回應同性婚姻Q&A」資料明言,同性婚姻合法化雖然不會影響異性戀結婚的機會,但「同性婚姻通過後,相關人士可加入社會福利制度,增加社會資源運用的負擔」,認為市民大眾不會願意。蔡志森亦認為婚姻其中一個重要功能是傳宗接代,但同性婚姻無法做到,即使領養孩子也會對他們的「性別自信、如何與異性相處、將來如何為人父母」有影響。
而王嘉玲則引述美國大學教授Ryan Light與Jimi Adams的研究報告,指出「同性戀家庭有礙下一代心理成長」未有科學根據,他們檢視了由1977年至2013年與同性戀父母相關的1.9萬份研究報告後,認為在同性戀家庭長大的孩童,其心理、行為等與異性戀家庭長大的孩童並無顯著差異。王嘉玲認為,社會長久而來認為異性戀家庭才是社會主流,污名化同性戀,才是令在同性戀家庭長大的小孩感到較自卑的原因。
◆造成逆向歧視?
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蘇穎智牧師:
剝奪宗教言論自由
蘇穎智牧師表示尊重不贊成同性戀的良心自由,尊重反對同運(同性戀運動)的表達自由,但他擔心立法反歧視會帶來另一種歧視,並剝奪教會宗教自由、影響言論自由及下一代教育。
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副教授許寶強:
懼怕同性戀者的焦慮情感
許寶強在〈為何懼怕小眾?——反綜援與反同志平權的情感政治〉一文指出,在外國接納同性婚姻多年的地方,一夫一妻制仍然是家庭的主流模式,「而所謂『逆向歧視』的案例,也只是鳳毛麟角。」擔心同志平權變為「小眾霸權」所根據的,並非是實證理性,而是懼怕同性戀者的焦慮情感。
˙解讀
同志婚姻涉及平權,社會有意見擔心會因此導致逆向歧視。蘇穎智強調,教會從不會強迫別人接受他們的觀念,他們也「不要歧視同性戀者;不用言語攻擊同性戀者;不能否定同性戀者的尊嚴;不要強迫改變性傾向」,但他認為同志獲得平權後,或會影響反對者發表異見的自由,造成逆向歧視。不過,許寶強認為「逆向歧視」的論調沒有實質資料支持,他認為會有這樣的論點主要源於社會上的大眾(異性戀者)對於小眾(同性戀者)的焦慮,而這些焦慮基於大眾對自己前景和能力缺乏信心,怕有一天「小眾」會取代「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