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與角度﹕高鐵 一地兩檢
【明報專訊】全長26公里的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爭議多多,2009至2010年立法會審議撥款時抗爭者及議員也多番對「一地兩檢」提出質疑,但時任運輸及房屋局長鄭汝樺未有正面回應。高鐵的興建成本由2010年審批的669億增加至844.2億,工程一再延誤。2015年律政司長終明言「一地兩檢」無法避免容許內地人員在香港未來的西九站執法,有可能要改動《基本法》相關條款。究竟「一地兩檢」有何好壞?
事件背景
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於2009年落實興建,2010年獲通過撥款,同年4月動工,原定於2015年竣工及通車,後因工程嚴重延誤而延至2018年第三季完工,成本也大幅升約三成。高鐵其中一項極大爭議源自「一地兩檢」。然而高鐵帶來的經濟效益視乎能否落實一地兩檢,但政府一直沒有回應其可行性,只不斷強調如香港不興建高鐵會被邊緣化,成為高鐵網絡外的「孤島」。2015年11月,律政司長袁國強與運輸及房屋局長張炳良與國務院港澳辦官員商討「一地兩檢」事宜,袁指出「少不免一定要容許內地的人員在香港特區未來的西九站執法,這是無法避免的」,引發社會爭論。
《基本法》第18條訂明除附件三列明的全國性法律外,內地法例不在港實施。不過,「一地兩檢」讓乘客在香港高鐵總站一併完成香港離境及入境中國大陸的兩項程序,牽涉內地人員執法。律政司長袁國強12月在立法會接受議員質詢,表示當局正積極研究是否需要將一地兩檢的相關內地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等問題。
■評論節錄
◆「一地兩檢」發揮高鐵效益
特首梁振英:
高鐵不能淪為「直通車」
梁振英表示政府「花這麼多錢興建」,高鐵要發揮效用的話「一定要做到方便」,不能簡單作為接駁到近距離城市的一條鐵路。他稱政府有信心實施一地兩檢,以發揮高鐵「非常之高、非常之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律政司長袁國強:
發揮最高效益不犧牲一國兩制
袁國強強調政府絕不會因經濟效益犧牲「一國兩制」。他認為落實「一地兩檢」有利民生及符合香港整體利益,政府會積極研究一個令高鐵發揮最高效益,又不會「曲解《基本法》或削弱法治」的方案。
˙解讀
政府的觀點從高鐵帶來的效益出發。港鐵的資料指出高鐵在施工高峰期可帶來1.1萬個職位,連接1.6萬公里的國家高鐵網,縮短香港與珠三角地區及內地主要城市間的交通時間,如廣州到西九龍總站的行車時間由現時約100分鐘縮短一半至48分鐘,預計每年為市民節省4200萬小時交通時間,並帶動中港合作和發展關係——預算50年內能帶來870億經濟效益(單以乘客節省的效益計算),加上高鐵是較環保的集體運輸工具,有助提升香港的可持續發展潛力,鞏固香港作為地域中心的地位。
港府興建高鐵的理據之一,是因為高鐵可把香港居民的日常生活範圍加入珠三角的「1小時生活圈」。不過立法會議員多年來追問,若一地兩檢未能落實,高鐵實際經濟效益與估算有何落差,政府一直未有回應。袁國強強調「一地兩檢」的安排,能實現高鐵的最大效益——來港或離港的旅客均可於西九龍總站辦理兩地出入境等手續,登車後毋須再上落車進行邊檢,充分體現高鐵方便省時的效益,強調「無聽過﹃一地兩檢』係政治任務」。
坊間有提議「車上檢」方案,袁國強認為不太可行,因每列高鐵可載約579名乘客,但由西九龍總站到深圳福田站車程只約14分鐘,能否完成乘客出入境、海關及檢疫手續有待商榷。
◆「一地兩檢」有「先例」?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莊:
一地兩檢不是世界難題
宋小莊撰文,反問「難道『一國兩制』下直轄中央的香港特區,比兩個主權國家之間還難?……香港《基本法》第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中央政府可以發出指令,將西九口岸一小部分土地或空間劃歸由內地邊境檢查站使用」。
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
深圳灣非「先例」
吳靄儀撰文指出當年(深圳灣口岸執法的)解決辦法是藉《基本法》第20條,中央額外授權特區,在深圳灣口岸租賃一幅土地,視該土地為香港區域並實施香港法律。但重要的是,在內地實施香港法律可行,不等於反過來內地法律在港實施亦在法律上可行,在內地實施「一地兩檢」並非先例。
˙解讀
宋小莊撰文〈「一地兩檢」 情理之中法理之內〉,論證高鐵實行一地兩檢的必要性。他引用香港《基本法》第7條指出中央有權力決定香港土地的使用權。不過《基本法》第七章「對外事務」第154條列明,「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對此宋小莊強調因為此管理權是「中央通過香港基本法授權給香港特區政府的」,即使實行「一地兩檢」,管理權也不受影響。他亦質疑「為什麼深圳可以讓出一塊地,而香港卻不可以讓出可能更小的一塊地或空間呢?……而這些地或空間本來都是國家的」。
吳靄儀則點出現時深圳灣口岸「一地兩檢」是在中國實施香港法律,與《基本法》第18條不相牴觸。她認為內地劃地租給香港可以,因為香港區域邊界早已由人大決定並通過為法律;香港劃地「租」給內地不可以,因為執行內地法律猶如是內地一部分,直指一地兩檢違憲,不可行。
◆「一地兩檢」損一國兩制
公民黨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
改附件三行「一地兩檢」立壞先例
郭榮鏗質疑為實現「一地兩檢」而將相關內地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非常危險,擔心一旦立下先例,日後會引入很多自治範圍以外的內地法律如國安法來港。他認為「一地兩檢」不是唯一的方法,「車上檢」能夠發揮相同的效果,卻無「一地兩檢」衍生的問題。他質疑政府遲遲未肯研究此方案是有政治考量,解決高鐵通關問題說不定只是幌子,實際上是為日後讓內地官員來港執法「大開方便之門」。
工黨立法會議員李卓人:
煞停引內地法在港實施
李卓人批評以《基本法》附件三形式增加中國法律在香港的適用範圍「仲得人驚過釋法」,破壞《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如果為一地兩檢、為高鐵犧牲一國兩制係唔應該亦唔值得」。
資深傳媒工作者梁美儀:
守住一國兩制
梁美儀撰文表示港人必須盯緊政府將來提出的「一地兩檢」方案,不論是「車上檢」,或是內地賦權本港執法人員代為執法,香港人也不應輕言放棄守住一國兩制的城牆。
˙解讀
三人從一國兩制(one country, two systems)的重要性出發,認為改《基本法》附件三以實行一地兩檢會破壞一國兩制的精神。《基本法》第8及18條訂明,在香港實行的法律以《基本法》、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為準,除附件三列明的全國性法律外(即國歌、國旗、國防、外交等事務),內地法例不在港實施。郭榮鏗認為政府「完全扭曲《基本法》附件三的機制為自己做事……開此先例會對一國兩制有重大打擊」。郭榮鏗提出替代方案「車上檢」,讓乘客快速出境,亦不違《基本法》和「一國兩制」。他說,以福田站為目的地的乘客因車程太短而無法「車上檢」,這六成乘客要下車後在福田做入境內地的檢查。餘下乘客由福田到廣州南站的車程歷時34分鐘,足夠在車上做入境檢查。然而,此建議被田北辰質疑「複雜到暈」,且並不可行。
梁美儀則認為內地人員在本地執法不但涉及大陸法和普通法的衝突,更關係到中央和特區政府的管轄權力——牽涉一國兩制的精神能否貫徹到底。她強調「時間效率和經濟效益的利,遠遠抵不上打破一國兩制這個香港安全網的弊。當執法權力的缺口一打開,將來隨之而來的改變根本不是我們所能想像,香港絕不能為了利字當前,而放棄守護這一重要原則」。
◆外國例子可參考?
公共專業聯盟 政策召集人黎廣德:
外國成功因兩國地位對等
黎廣德指出外國一地兩檢的成功,乃建基於兩個主權國有同等地位,雙方簽訂實施一地兩檢的協議,包括規限雙方人員的執法權力,並列明一旦有執法人員越權,東道國有權力修改協議保障國家權益。但香港與內地並不屬對等的主權國,一旦有內地執法人員越權,本港並無同等地位向北京提出修改協議。
特首梁振英:
外國類似安排運作正常
梁表英稱,在世界其他地方,兩國之間也能實行「一地兩檢」,如英國與歐洲、美國與加拿大等都有類似安排,不但沒影響兩國關係,也沒有視為被外國干預內政。
˙解讀
特首梁振英認為外國也有實施「一地兩檢」的經驗,中港兩地也有空間落實相關安排,重申政府有信心能夠在維持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的情G下,實施一地兩檢。
黎廣德則認為外國的例子與中港兩地情G不同,不能一概而論。如美國與加拿大在邊界實行「一地兩檢」的情G,兩國屬「平等」地位;相反,特區與內地之間並非主權國與主權國之間的關係,若遇上內地執法人員越權,香港並無同等地位向中央提出修改協議,有可能引發香港人在境內不受香港法律保障的問題。他在〈一地兩檢:別在港人傷口灑鹽〉一文指出,無論從維持法治和政治前景的角度看,都應該以一國兩制為重,又質疑過去5年都找不出合法方式容許內地公安在港執法,為何現時突然找到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