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啟豐二號2012年載人出航登上釣魚島,其後被海事處禁止離開香港,其船主及船長被指去年8月至10月期間,多次意圖駕駛啟豐二號違反禁令離港,兩人共被控8張傳票及4項控罪。兩人昨各否認其中一張企圖離開香港水域傳票,以及一項危及他人海上安全罪受審。辯方申請傳召海事處長作供,要求解釋為何禁止啟豐二號離港,又指出該禁令違反《基本法》。 羅﹕如有牌的士限走彌敦道 無律師代表的啟豐二號船主羅堪就(64歲)申請傳召海事處長作供,他指啟豐二號為已登記的漁船,但海事處禁止該船離港,比喻禁令為「批出牌照予的士司機,但只准他在彌敦道上行走」,批評禁令嚴重影響生計,又指禁令違反《基本法》賦予他的出入境及示威自由,要求處長解釋。船長石桃勝(63歲)的代表律師同意申請,裁判官將證人申請裁決押後。 羅堪就否認一張企圖離開香港水域傳票及一項危及他人海上安全罪;石桃勝則承認其中4張沒有依信號停航傳票,否認一張企圖離開香港水域傳票,並否認一項危及他人海上安全罪,其餘控罪留在法庭存檔,將不提證供起訴 。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ESCC1453、ESS4549、4550、4551、4552、4553、4554、4562、45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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