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曾任沙田頭村及李屋村村長的前偵緝警員,替父任擔保人借貸建丁屋,聲稱為如期獲得貸款以免丁屋「爛尾」,多次透過向法庭申請搜查令及向入境處等部門索取債仔個人資料,協助財務公司收回壞帳。前探員早前承認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等5項控罪,昨被判囚2年。法官認為前探員的行為令警隊蒙羞,事件對他造成的損失是咎由自取,與人無尤。 申搜查令索債仔資料 案發時駐守九龍城區刑事調查隊的被告劉偉文(48歲),早前承認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宣誓下作假證供及作出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共5項控罪。 法官判刑時說,劉運用他在警隊的權利,協助其聲稱合法的業務,當中劉可能有其個人原因,惟其行為令警隊蒙羞。法庭正視濫權問題,維護公眾對執法人員的信心。雖然本案不幸地將摧瓞B在警隊所付出的一切,及影響劉與其一家,但這一切只能責怪被告自己,而非他人。 煽動不作供指證 根據案情,涉案財務公司於2013年入稟法院向被告民事索償,要求他償還2000萬元貸款,劉因而自行到廉署自首。根據其中一項控罪,與母親聯名擁有荔枝角泓景臺一單位的債仔梁紹江,2008年10月將單位一半業權,按予涉案其中一間財務公司,惟最終梁無法還款,宣布破產。梁其後涉冒充其母簽名,將單位餘下一半業權賣給財務公司。 財務公司其後到警署向劉投訴,稱梁在買賣協議中冒簽。劉接報後煽動梁母不作供指證其子,又向梁母稱,若她以100萬元將物業賣給財務公司,梁將不會被控告。梁母終以低於市價的120萬元,將單位餘下業權賣出。 【案件編號:DCCC621/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