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價賣波鞋 業界平賣憂報復 倘大分銷商操控零售價 競委會關注
【明報專訊】本港的競爭法獲立法會通過逾3年,將於本月14日正式生效,供應商繼續設置建議零售價未必違法,但透過警告、停供貨等手段來控制零售商跟隨建議價,則可能構成競爭事務委員會特別關注強大分銷商的「操控零售價」。現時熱賣波鞋經常同價,本報發現四大連鎖運動品店出售4款Nike及New Balance波鞋,售價大致相同。多名運動用品業者向本報透露行內定價機制,一般先由供應商提出建議零售價,零售商通常會跟隨,有店舖更會派人格價,發現對手平賣便向供應商舉報。有緊跟建議價的業界人士更稱,擔憂平賣會被停供熱賣貨。
Nike回應表示,已知悉競爭法會於本月實施,將會完全符合規定。本報透過電話、電郵及親身到New Balance位於九龍灣的辦公室提交查詢,至截稿前未有回覆。競委會回應說,個別個案是否確實為反競爭行為,要視乎證據,該會須作適當調查方得結論。
明報記者 邱雅錡 袁樂婷
本報於上月26日在旺角觀察Nike、adidas及New Balance等波鞋的售價,初步發現Nike及New Balance較多售價一致情G。其後,在運動家、馬拉松、允記新青年以及高峰4間連鎖店,仔細對比4店俱有售的兩款New Balance及兩款Nike新款波鞋售價,結果發現4店的兩款Nike售價全部相同,分別售729元及749元。
至於該兩款New Balance售價則大致相同,除了運動家會賣低1元,其餘3店同價,分別售590元及690元,當中馬拉松及運動家各有標明「公價貨品」,以及「公價貨品,恕無折扣」(見表)。
高峰董事彭漢釗回應稱,沒與業界合謀定價。
馬拉松回覆說,市場及行銷策略取決於產品種類、貨品價格、顧客服務方針及推廣等因素,並按消費者喜好及市場反應制訂策略,會不時留意市場狀G調節,相信所有營運安排符合競爭法要求。
高峰﹕沒合謀 馬拉松﹕合競爭法
運動家﹕參考建議再計算 允記未覆
運動家則表示,會參考產品供應商的建議零售價等,再以該公司的銷售計算系統等設定零售價,而「公價貨品」掛牌是提示該產品不提供折扣。該公司不斷與律師了解及諮詢,以加強門市同事對競爭法的認識。允記集團至截稿前未有回應。
專門研究競爭法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鄭建韓說,單是價格相同不能確定違法,如建議零售價只屬建議,而零售商可自行定價便不違法。
「建議價」計及店舖利潤
業界:一般願跟隨
有運動用品店的業界人士透露,供應商會提出建議零售價,個別品牌有「行規」,要求零售商須跟隨,特別是新貨,由於建議零售價已包括零售商利潤,熱賣貨本身又好賣,無必要減價促銷,因此一般都會跟建議價出售。
該業界人士又稱,如賣得太便宜,可能被供應商懲罰,包括暫停供應個別貨品。他稱,自己曾因個別波鞋賣得較便宜,結果不獲分配熱賣貨,「囍n洐齯懇o畀你」。
據競委會的《第一行為守則指引》,供應商規定零售商須遵守固定的零售價,可構成「操控轉售價格(即零售價)」,這會導致零售商難以用低價售貨,限制價格競爭。若市場上有強大的分銷商,尤其會成為問題,下游市場的商戶會更易進行協議。如有證據顯示分銷商推動「操控零售價」,競委會將特別關注這問題。
指引又指出,商戶不遵從建議價而被報復,該建議價便不是真正的建議價,而是「操控零售價」;供應商可透過恐嚇、警告、處罰、延遲或暫停供貨等「操控零售價」。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消委會競爭政策研究小組委員郭曉暉分析,供應商訂立及規定零售價可構成「操控轉售價格」,涉違競爭法,但實際須視乎行為目的及效果,若具經濟效益,則未必違例(見A3另稿)。他說,若品牌供應商「操控零售價」,屬縱向價格限制(即分銷鏈上不同層面的公司,鎖定了零售價,限制「品牌內」競爭),但涉事的品牌仍需面對其他品牌的競爭。
(競爭法系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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