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繼昌提私人草案 保障為公眾泄密僱員

[2015.10.07] 發表

【明報專訊】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早前破壞保密協議,公開披露校委員會議內容,引發社會對公眾知情權和遵守保密條例之間的討論 。本港過去亦時有發生僱員基於公眾利益,冒着違反保密協議風險「爆料」事件。會計界立法會議員梁繼昌擬本月立法會復會後,提出議員私人條例草案,保護僱員免因挺身告密而遭受僱主民事追究或索償。但至於如何界定所泄密內容是否屬公眾利益,梁繼昌認為可交由法庭判決。明報記者

會計界立法會議員梁繼昌認為,現時法律欠缺對「吹哨者」(Whistle Blower)的保障,指現時《僱傭條例》只規定,僱主不能在兩種情况下解僱員工,一是上庭指控僱主,二是參加工會活動。他已草擬私人條例法案,保護僱員不會因對外揭發及檢舉不公,而遭僱主秋後算帳而民事追究、索償。

倘法庭判公眾利益凌駕 可免追究索償

至於如何界定泄密內容是否涉及公眾利益,凌駕於保密協議之上,梁繼昌認為,當案件交上法庭,法庭便會就此判定。他建議草案適用於公務員,但他承認公務員平日接觸大量政府機密資料,而政府若不同意,可以修訂他的草案,令有關保障不適用於公務員。

梁繼昌透露,有關構思其實早在半年前已開始研究,與馮敬恩事件無關。他指出,近年發生一些僱員告密或爆料事件,如港視事件顧問爆料,以及民航處職員匿名指出航管系統有問題。事實上,梁繼昌提出草案就算成功立法,也無法保障到類似馮敬恩的情况,因馮與校委會不屬僱傭關係。

議員提出的私人條例草案通過門檻極高,梁繼昌表示成功機會「好難講」。首先,草案需先經立法會主席裁定不涉及政府開支和政府運作,亦要獲特首梁振英書面同意才能審理,最後再由立法會分組點票表決。

英美澳法規保護「吹哨者」

其實英、美、澳洲等多國都設有保護「吹哨者」的法規,美國早在1989年專門訂立「吹哨者保護法」(Whistleblowers Protection Act),而英國則在1998年通過「公眾利益披露法」(Public Interest Disclosure Act)。梁繼昌表示,希望香港能在有關方面可與國際接軌。在美國,為了鼓勵僱員內部監督,告密者不僅受法律保護,更會獲獎賞;而各地區亦有專門志願機構為「吹哨者」提供法律支援,保護舉報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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