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專注家庭法例的多倫多律師黃嚴煥卿表示﹐通常於爭取撫養權的訴訟中﹐法官主要是考慮誰能「對子女提供最佳的照顧」﹐倘若斷定父親或母親都不能適當地照顧其子女的話﹐可能將撫養權判給該名子女的祖父母、叔叔等其他親人﹐甚至寄養家庭。 她說﹐例如當母親過世﹐但父親有經常不在家及經常犯罪或吸毒等問題時﹐法庭可能會判決家中的年幼子女暫時由寄養家庭照顧。當該名子女居於該寄養家庭有一段時間後﹐便可申請獲取撫養權。 她指出﹐於上述該宗聆訊中﹐該名白人男友一直拒絕付女兒的贍養費﹐於是否「對子女提供最佳的照顧」方面已大大扣分﹐再加上於開庭聆訊時離開﹐也會影響到法官的判決。 她續稱﹐於贍養費方面﹐若母親獲撫養權而與子女居住﹐父親要根據其年薪而每月付贍養費。 以一名子女計算﹐年薪3萬元便每月要付245元﹔年薪5萬元者便每月付450元。以兩名子女計算﹐年薪3萬元時每月要付435元﹔年薪5萬元者便每月付743元。若兩人獲共同撫養權﹐就算子女一半時間與母親住﹔一半時間與父親住的話﹐年薪較高的一方也要向對方付贍養費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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