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例修訂首定罪 香港寬頻罰3萬
【明報專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前年修訂,規管個人資料用於促銷,昨首度有公司犯例被定罪。香港寬頻客戶要求停止使用其資料促銷,卻收到公司職員電話留言推廣內部優惠。香港寬頻被票控違反條例,昨被裁定罪成,罰款3萬元。私隱專員公署指裁決令機構尊重顧客資料,阻嚇濫用。
客促停用資料促銷不果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期望本案判罰能加強尊重個人資料私隱,他表示消費者若要求停止個人資料用於直銷,機構必須遵從,不得收費。消費者應以書面要求,保留副本。若及後收到直銷信息,應記錄詳情,以備公署投訴時提供證據。
副專員黃錦卿昨到庭旁聽後稱,新例於2013年4月1日生效起,公署接獲509宗有關個人資料用於直銷的投訴,其中45宗轉介警方。除本案以外,另有4宗進入司法程序,涉及體檢、保險等行業促銷,例如下周一於東區法院處理的案件涉搬屋公司直銷。
裁判官吳重儀裁決指出,被告香港寬頻黃姓女職員於2013年5月17日致電客戶陳敏聰,用以提醒陳合約期滿,但其合約於同年11月30日才到期。據公司職員向客戶提示約滿的講稿,內有「現時合約差唔多到期」字句。
6個月前提約滿 官指太早
吳官稱「6個幾月唔係差唔多到期」,直言提早逾半年提約滿屬過早,認為約滿前數周至兩個月來電便足夠,且發短訊、電郵或寄信提醒亦可。吳官續指,講稿內容可見提醒期滿是「開場白」,其後便介紹合約計劃。
公司表示會抽取職員電話對話覆聽,監察內容,但吳官指抽樣數量相當少。她裁定公司以提醒期滿之名,違反客戶意願以利用個人資料促銷,罪名成立。
寬頻代表稱失望 將提上訴
辯方指公司無案底,稱法例修訂用以規管售賣個人資料。公司在本案僅涉1次電話直銷,並非沒有規管直銷的系統,但承認有進步空間,而陳在投訴後仍續約,並獲1個月優惠。香港寬頻助理總監鄭潔恩庭外表示對裁決失望,研究判辭後將提上訴。
【案件編號:TWS6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