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界普遍認為,要求入籍申請人提交良民證的新規定,會對個別地區的申請人構成不便,甚至成為申請障礙。
本地移民律師王仁鐸批評,新規定很擾民,有關要求必定會延長申請時間。因為有些地區不會為非居民簽發良民證。
他說:「以中國為例,如果一個人在取得本國永久居民身分後,並且按照規定取消了中國的戶籍,之後如要申請良民證,基本上是沒辦法申請得到。」
他舉例說,如因為申請入籍而向美國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極有可能會被視為不緊急的個案,有機會等半年甚至一年才有回覆。
王仁鐸質疑,移民部在這方面的修例是否必要,批評加入這項要求並無意義,只會造成不必要的拖延及等候。
候批期出國逾6月又如何
他並提出:「如果申請人在交表等候審批期間,又再出國並累積逗留超過6個月,那他又是否需要申請良民證?」
移民律師李廣田則表示,入籍申請人是否有犯罪紀錄,其實一直都被調查,但過去只是抽查,毋須每個申請人提供證明。如申請人在海外有犯罪紀錄,個案肯定會延後處理,等移民法庭裁決是否可以入籍。如果罪行嚴重,更有可能被拒絕。而新規定要求每個申請人都提供良民證,因為大部分申請人都身居加國,要回去辦理會造成很大不便。
別國刑事罪行 加國未必是罪
移民顧問任立三亦同樣關注部分國家對非居民簽發良民證的規例,他指出,例如新加坡、沙地阿拉伯等地,都不會為非居民簽發良民證。
另外,任立三說,各地的法律不會完全一樣,如果申請人在某個地區犯罪,因而不獲發良民證,但其罪名在本國根本不構成刑事罪名,那麼申請人便有可能被卡在中間,或需要透過司法程序,才有機會獲得入籍資格,那將會非常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