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報翻查物業資料庫,發現部分財務公司除了與未補地價居屋業主,簽署貸款協議外,更有一些個案是簽署授權書,授權「財仔」賣樓,以及簽署合約將單位售予「財仔」。有律師表示,這些做法是明顯違反房屋條例。 本報發現,有部分「財仔」利用3招,確保居屋業主會如期還款。第一,居屋業主簽署「不可撤銷授權書」,授權「財仔」可隨時賣樓,亦可以代收單位任何所得款項;第二,簽署合約將未補地價居屋賣給「財仔」,但一直不完成整項交易,直至債項還清後,雙方簽署取消交易協議;第三,貸款協議內列明居屋業主正式將單位列作抵押品以供借貸。 藉授權書促業主賣樓 確保收款 律師會副會長彭韻僖表示,未補價居屋於未獲批准下,私下簽署合約將單位出售予「財仔」,以及於協議內列明將單位抵押借貸,都是「死梗」,即明顯違反《房屋條例》27A條,屬刑事罪。律師梁永鏗表示,居屋業主簽署授權書,授權「財仔」可以賣樓,反映業主主動將單位的業權轉移或剝離,此舉是違反房屋條例。梁永鏗補充,根據法例,「財仔」理應無法出售未補價居屋,但簽署了授權書後,「財仔」可藉此文件要求業主賣樓,令收回債款的機會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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