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庭屢生血案保安嚴
【明報專訊】家事法庭負責處理離婚、雙方財政如贍養費、分配婚姻資產和子女撫養權等,連同昨日案件,5年內最少五度發生傷人或意圖自殘事件,其中較嚴重包括2011年8月一名中年婦在庭上向前夫潑腐蝕液,令其雙眼灼傷,最後被判囚6年。現時庭外大門有保安駐守,並設儲物櫃要求進入法庭者存放背包或手袋,律師也只能帶文件入內,水樽也不能帶入。
曾有女子向前夫潑腐液
事發的灣仔區域法院M1字樓第42庭外有保安長期駐守,要求入庭者把個人物品如背囊放在庭外高約1.8米、分成12格的儲物櫃內。
律師只帶文件 液體禁入
律師鄧達明表示,家事法庭上雙方對抗性較強,發生2011年潑腐蝕液一案後,家事法庭已保安加強,由於律師文件較多,一般不會放下公事包,保安亦會要求搜查袋內物品,更不容許帶液體如水入庭,以免再發生潑腐液事件。
鄧達明又說,一般代表律師見到事主情緒激動或大吵大鬧,會馬上向法官申請休庭,讓事主冷靜下來,以免法官對事主留下壞印象,無律師代表的事主亦可自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