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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醫界:「醫學美容」無定義難規管

【明報專訊】DR醫學美容集團奪命事故後,政府成立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建議35項涉入侵性及皮膚穿刺的美容程序,包括抽脂及注射美白針等,必須由醫生進行,但未有立法規管。政府去年12月發表「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公眾諮詢文件,主要事項包括醫療服務質素、加強消費者保障、機構的標準及罰則等,而日間醫療機構若提供的程序屬高風險,例如涉及麻醉程序,或病人屬嚴重系統性疾病的不穩定(急劇惡化)或更差狀G,亦將受新制度規管,但沒有提及如何規管醫學美容。

未立法只管「處所」沒管儀器

醫學會前會長謝鴻興批評政府諮詢文件只規管「處所」,但沒有規管儀器,對所謂「醫療美容」療程未有落定義或進行立法,相信未能有效規管。「你話係醫療程序,佢話唔係,鷁虪U處所做就唔得,魒銗L地方做又管唔到,『醫學美容』冇法律定義,咁點監管呢?」他指出,涉及醫療程序去達到美容效果就是醫學美容,應該由醫生主理,但未有法律定義前,根本「無得管」。

謝醫生說,他早在10多年前已多次建議政府立法規管醫療及美容,但政府無動於衷,現只X光及磁力共震受規管,需認可人員始方可購入,但一些如雷射等高能量儀器卻沒有規管,「有錢就買得,但不唔知咩人會操作,好危險」。

他提醒巿民,為保障個人權益和安全,進行療程前可到醫務委員會網頁查詢有關人員是否具備醫生資格,並且要問明治療過程、手術效果和風險,再決定是否接受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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