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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黃冠豪被指「事後孔明」
收食肆利益罪成 上訴指大狀失職

【明報專訊】曾任兩任警務處長副官的警司黃冠豪收取銅鑼灣食肆的酒及飲食折扣後,對其無牌賣酒視若無睹,更建議同意其酒牌申請。黃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1年,他日前上訴時質疑原審代表他的大律師陸偉雄失職,律政司一方昨反駁,指黃本身在審訊時積極參與討論抗辯策略,他被定罪後不應「事後孔明」反指大狀嚴重失職;即使黃最後獲判上訴得直,律政司亦會申請重審。

指黃積極參與商討案件

高院暫委法官胡國興昨聽罷雙方陳辭後,押後至3月裁決。此外,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許紹鼎反駁指出,刑事審訊不時有動態發展,根據陸大狀供辭,黃與其友人在案件開審前、每天審訊期間的小休、午飯及散庭後,都會一起討論案件及向陸作出指示;黃身為警司不難想像他會積極參與如何爭議控方案情,換言之所有決定必定是經過黃及其一眾友人,與陸大狀一起從長計議而作出,而黃亦應受到當時的抗辯策略所約束。

黃一方指原審官有偏見

許續指出,黃一方在上訴時可能想出「更好」的抗辯策略,而批評代表自己的大律師,認為法庭不可鼓吹這種做法,這亦對該大律師不公道,事實上黃本人亦可能心知肚明。

此外,黃的另一上訴理由稱,原審裁判官謝沈智慧審訊時對被告存有偏見,令黃無法獲得公平審訊。謝官原審時直指案件可能涉及集體貪污,形容由黃帶領的灣仔分區牌照小隊「成隊都有問題」;她又反駁辯方求情時指黃對警隊「無功都有勞」,「警察唔係免費服務社會謘Athey are well paid for it」。

【案件編號:HCMA3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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