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聯邦反娼妓法C-36號法案於上周六正式實施,其中第20條286.4章聲明﹕「任何人明知而為性服務登廣告﹐都會被檢控,並可能被判入獄不多過5年」﹐但並不容易執法。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現時市面有報章?周刊及網站刊登的「按摩」廣告﹐登廣告者根本無法查證賣廣告者是否真的提供按摩服務﹐故檢控官也難證明登廣告者明知是提供賣淫服務的廣告。
多倫多律師黃嚴煥卿表示﹐加國的所有檢控﹐證明被告有罪的責任(burden of prove)是落於檢控官身上﹐故檢控官要能證明登廣告者明知而為性服務登廣告﹐才能令法官判處罪名成立。她指現時市面上有一些廣告較明顯屬賣淫廣告﹐但一些例如「一流XX按摩」﹐甚至「XXX按摩?年輕?漂亮?全身按摩」等﹐若單看廣告﹐根本無法證明是賣淫還是真按摩。登廣告者也無可能先去查證賣廣告者的工作﹐才去刊登廣告。
她說﹐就算有廣告登出美女照片及電話號碼﹐也未必能證明是賣淫廣告。現時很多行業登服務廣告時﹐也時興刊登服務者的照片﹐例如地產經紀。
黃嚴煥卿指出﹐在網站登賣淫廣告者更難被檢控﹐由於一些網站是以加國以外地方作基地。
律師秦怡敬也同意﹐若廣告上只說「按摩」﹐並不容易檢控判罪成。
她指現時《Now Magazine》周刊已表示會繼續刊登性服務廣告﹐是為了支持性工作者﹐挑戰上述新法案。她指出﹐該法案最備受爭議之處﹐是於加國歷史上﹐嫖客首次會被刑事檢控。她認為﹐上述法案日後會被裁定違憲而被撤銷。
法案日後或被裁違憲撤消
本報曾問多倫多警隊會否立即執行上述法例時﹐警隊發言人指該法剛實施﹐前線警員暫時未有接執法命令。
其實上述法案未有對「性服務」(sexual service)作出清楚的定義﹐故要等到有人被控而要進行訴訟時﹐才由法庭劃清界線。當聯邦政府官員考慮該法案時﹐呈交給委員會的法律文件顯示﹐法庭曾判決「膝上舞」(lap-dancing)及於按摩院內自瀆都屬性服務或賣淫﹐但跳脫衣舞及製造色情影帶則不屬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