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佔中發起人戴耀廷建議,特區政府明確定下提交政改法案給立法會議決的日期,表明若相關法案未能得到立法會全體三分之二議員通過,便啟動《基本法》第50條解散立法會展開重選程序,若重選出來的立法會仍有超過三分之一議員反對原先的法案,特首會提出修正案,或選擇辭職。戴耀廷認為,這安排可讓全港選民透過一個公開程序就政改表態,有助化解現在由政改所產生的危機。 林瑞麟曾指不適用於政制方案 不過,本報翻查2010年6月立法會的質詢,時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林瑞麟曾表示,「《基本法》第50條並無授權行政長官因政制方案不獲通過而解散立法會」。林當時解釋,上述條文有關「重要法案」的概念,只適用於本地法例。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性質上是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規定,屬憲制安排,並非修改本地法例。 戴:基本法安排包含公投元素 戴耀廷今日在《明報》撰文,回應外界質疑《基本法》沒有公投的安排(詳見A30觀點版),他認為起草《基本法》時已某程度上引入公投的概念及程序安排,便是《基本法》第50條及52條(3);他指出,這安排雖未有公投之名,但明顯包含了公投的多個元素,特首提出的重要法案必是影響整個社會的重大及具爭議性的議題,重選立法會的安排讓選民就這重要法案表達他們是支持或是反對。 倘重選仍未通過 特首須辭職 戴耀廷說,若市民支持特首提出的重要法案,便會在立法會重選時投票給那些支持提案的候選人,若選民反對,就會投票給反對提案的候選人。重選結果直接影響該重要法案會否最終通過得到。他認為,這安排讓全港選民透過一個公開的程序就政改表態,有助化解現在由政改所產生的危機。 其實,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早前已提出類似意見,建議政府成立民意評估機構,若政改方案獲主流民意支持,但遭立法會否決,特首便解散立會,讓立會重選,「市民就可以從不同的候選人中作出一個選擇,他們會選擇支持還是反對今次政改方案的候選人,通過這個選舉,其實都有類似公投的作用」;根據《基本法》第52條,解散後重選的立法會,若仍然拒絕通過有關的重要法案,特首便要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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