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道】法國國民議會和參議院都投票通過,當總統嚴重瀆職,可予以罷黜;但實際上,罷黜總統仍非易事。這項法規源於2007年的憲法改革,但僅有文字,一直沒有生效;2012年1月,國民議會(下議院)通過這項法規,近日參議院(上議院)也投票通過,目前只待提交憲法委員會,再經頒布生效。 即使法規通過,罷黜總統仍非易事,只有總統「違背義務、明顯不符其總統職務」時,才能由上議院或下議院議員提案,且提案人數須超過總議員數的十分一。 成案後,還須經上下兩院各三分二票數通過;當兩院都通過,特別最高法庭就開會,這個法庭由兩院議員組成,由國民議會議長主持。 兩院議員在會中展開辯論,總統本人可接受聽證,也可參與辯論。法庭有一個月時間決定是否罷黜總統,若罷黜成立,應在35天內重新選舉。不過,罷黜總統的前提「違背義務、明顯不符其總統職務」,刻意劃出解讀的模糊空間。 艾克斯-馬賽第3大學(Universite Paul-Cezanne Aix- Marseille III)法律系教授摩斯(Didier Maus)表示,若總統拒絕簽署國會通過的法案,或個人行為有悖於職務尊嚴,例如犯罪、嚴重發言不當,都可算是「明顯不符總統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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