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業廣稱不知許借「新地」錢
向註冊財務公司借錢 毋須申報
【明報專訊】前政務司長許仕仁涉擔任積金局行政總監等公職時,收取新地聯席主席郭炳江及郭炳聯等4人提供免租入住禮頓山豪宅等利益,案件昨續審。積金局前主席李業廣供稱,不知道許擔任積金局行政總監期間,向新地附屬的財務公司兩度借款共230萬元、免租入住禮頓山,及與新地洽談顧問合約,惟李同意根據局方守則,員工無須申報向獲批准的財務機構借貸。
許兩度向新地附屬公司借240萬
控方資深大律師謝華淵盤問李業廣時稱,據2002年2月底年度申報投資、貸款及欠債的紀錄,指出許仕仁只申報擁有「高品質企業有限公司」(Top Quality Enterprises)50%股權,及公司屬非活躍公司。謝繼而引用兩份借貸文件,指許於00年1月答應擔任積金局行政總監後,於同年4月1日向新地附屬公司忠誠財務借款90萬元,毋須抵押,分3年攤還本金和利息。許上任後,於02年1月2日再向忠誠借150萬元,首年只需還息,其後3年攤還本金及利息。
亦不知免租住禮頓山談聘任
李回應謝的提問時說,03年5月13日許投票贊成積金局續租國際金融中心(IFC)一期辦公室,及直至8月14日離職時,他皆不知許向忠誠財務借貸。謝續問李知否許離任後的工作,李說不知,謝遂指許仍在積金局工作時,已跟新地及郭氏兄弟洽談顧問工作;許又於03年2月與妻子一同遷入新地興建的禮頓山單位,且直至離任積金局,許一直從未交租,李一概稱「不知道」。代表許的大律師蔡維邦則問李知否繼任行政總監陳唐芷菁的住所及發展商,李說不知道。
李同意許受僱於局方,屬公務員,據積金局員工守則,須確保不會作出不誠實行為,亦要避免執行局方職責時與私人利益衝突。不過,蔡根據守則稱,員工向許可的資金來源以外公司或人士借款或清還利息,才須向上級申領許可;若不獲批准,須還款或把貸款轉到許可機構,包括註冊放債公司、銀行、存款公司、信用卡及租購協議。此外,員工如有投資交易逾20萬元,亦須在交易後7天申報。
積金局租國金月付188萬
控方又稱,積金局於03年6月10日正式同意續租國金一期辦公室6年,連同未完成的租約,至2010年3月31日約滿。根據新租約,積金局每月支付逾143萬元租金及逾45萬元服務費。許於03年6月16日向李發信,表明於同年8月14日離職,李批准他在離職前休假。他指許在任時知悉局方正物色未來的辦公室,但沒有參與商討租約事宜。同年5月12日,由局方行政事務委員會及財政委員會聯合會議討論租務安排,許雖是成員,但未有出席,只在翌日投票贊成續租。
明報記者 何偉 張煒明
【案件編號:HCCC9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