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2年:省議會三讀通過「投票資格條例修正」,並指明這些條例不適用於括華人與原住民。 1875年:省議會通過兩項投票法則。其中之一指出,華人與原住民的名字不得出現在投票登記之內,任何官員企圖加入華人或者原住民的名字將會罰款,並將刪除加入的名字。 1876年:省議會修訂市例,規定任何華人或原住民不得在市長選舉或市議員選舉中投票。 1878年:省議會通過華人不得受聘於省內公眾事業。 1879年:省議會應通過向聯邦提交陳情,說明華人的存在,對卑詩省帶來毀滅性的禍害。一個由三人組成的委員會將負責撰寫。 委員會報告描述卑詩省的「華人男子生活在半奴隸狀態中,而華人女子都是娼妓,婚姻狀況不明。」 1882年:一致認為卑詩省政府應該要求聯邦政府,鼓勵加拿大太平洋鐵路合約持有人,引入和僱用白人勞工,而不用華工,同時要求聯邦政府考慮採用合適的措施幫助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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