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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媒的職能

【明報專訊】政府的正常運作是三權分立,行政、立法和司法互相制衡,傳媒作為第四權(the fourth estate),獨立於政府架構,也是政府的最佳監督。新聞界應反映社會現G,向受眾傳播資訊與揭露社會陰暗面,發揮對社會的影響力及責任,監察政府施政。1931年英國保守黨領袖鮑德溫(Stanley Baldwin)稱媒體擁有「power without responsibility」,有人視這種「不需負責任」為新聞媒體在社會上獨特性的彰顯。

資深傳媒人、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指出,新聞界是社會的第四權,監察三權運作,傳媒的職責之一是監察政府的運作,捍衛公眾知情權。她以美國的「水門事件」(參閱「知識增益」)為例,時任美國總統尼克遜被記者揭發涉嫌竊聽,結果辭職下台,事件顯示傳媒的影響力。

根據香港電台「傳媒透視」專題網頁,香港浸會大學傳理學院前院長朱立撰文指出,有新聞自由,傳媒才能盡其社會責任,因為傳媒對報道什麼或如何報道,會有自主權,而對應該報道、評論的人物與事件,不會不能、不敢報道或評論。朱立認為,享有新聞自由的同時,傳媒亦不應濫用自由,如散播色情不雅資訊、侵犯小人物的私隱、大肆刊登受害人照片等,才算是盡其社會責任。

新聞自由是傳媒所享有的自由,表現在「接觸、採訪、報道與傳遞」資訊等。新聞自由的意義不是特定行業的特權,而是使傳媒和新聞從業員不受干擾地履行監察社會、為社會事務提供不同視角,以及做社會「安全閥」的責任。 新聞工作者運用新聞自由,能夠按事實不受權力限制地報道社會上的事情,因此亦成為監察政府、企業等重要角色,令社會不會一權獨大,是公民社會的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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