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移民律師王仁鐸表示,如僱主要從海外帶同家傭來加工作,應在本地簽署合約,並確保其工作內容及安排符合加國標準,為雙方提供保障。 王仁鐸說,雖然家傭與僱主在來加前可能已簽合約,但仍建議僱主與家傭抵達加國後,在本地再簽合約,列明工作安排及薪金等要求,確保所有細節均符合本地標準,而其他細節,例如如何保管家傭的護照等亦可詳列在合約中。他說,僱主與家傭簽約時,可考慮安排律師在場作證,以證明雙方是自願簽署合約,免除日後爭拗。 他指,如僱主最初只是帶同家傭來加作短期逗留,移民部會簽發短期簽證。不過僱主改變初衷想長時間聘用對方,便應按照移民部的要求辦理相關申請。不過王仁鐸補充,「居家護理簽證」(Live-in caregiver visa)需要在境外遞交申請表才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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