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審法官格佩爾在判辭中表示,陪審團裁定柯耀昆罪成,但原被控兩項控罪的其妻禤藹玲則獲判無罪,反映陪審團並沒有完全相信薩米恩托的證供,並列舉四例顯示其證供出現矛盾之處。 判辭指,陪審團雖然裁定柯耀昆有罪,但並不代表他們相信薩米恩托的所有證供,陪審團有權只選擇相信部分供詞。法官指出,控方在「奴隸」一說上,是完全只聽了菲傭的片面之詞,並無法提出在合理懷疑以外的確實證據。法官指,陪審團之前就禤藹玲的兩項控罪,包括非法僱用外國公民、在申請簽證時提供失實陳述,裁定罪名不成立,清楚顯示他們沒有完全接受薩米恩托的證供,而事實上,薩米恩托的證供亦現矛盾。 法官在判辭中列舉四例,包括薩米恩托稱自己是在2010年6月13日,由警方帶往面見入境處職員時才知道自己簽證已過期,之前從不知道,但由控方傳召的一名證人貝拉斯科(Teresa Velasco)確定,薩米恩托曾說自己是過期居留,顯示她知道簽證的情況。 另外,薩米恩托稱自2008年在香港取得簽證後,護照一直被柯收起,亦否認曾用個人護照在菲律賓國家銀行(PNB)開戶,但該行卻提交了其開戶及匯款紀錄。 至於薩米恩托稱每月只能打電話回家一次,但辯方呈堂的證據卻顯示,在她居於柯家期間,電話共錄得95項致電往菲律賓的紀錄。她指家中門鎖需要密碼才能開啟因而令她無法自由出入,但多名證人均表示從屋內開門,並不需要門匙或密碼。 格佩爾指,以上四例顯示,薩米恩托的憶述有錯誤。而她在本國的工作情況雖然與香港不同,但法官不接納她聲稱被強迫工作16小時、每周七天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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