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卑詩嚴打醉駕法例再遇挫折,最近一宗路邊測試後發禁駕令的上訴案中,法官推翻警方向曾承認飲酒司機的停牌三日禁令,指駕駛者吹波仔即使達「警戒」水平,警方也不能只靠這點去認為對方的駕駛能力受到酒精影響。 錦碌最高法院法官德磊(Dev Dley)判決指,僅以司機吹氣測試達「警戒」水平(Warn,血液酒精濃度為0.05至0.08之間)不足以讓執法人員當場向司機發禁駕令。 指僅憑吹氣測試 證據不足 德磊指,警員需要提供額外理據,顯示司機駕駛能力受酒精影響,並在判辭中稱,「僅靠(吹氣測試)達『警戒』讀數,不能假定司機駕駛的能力受到酒精影響。」 在錦碌法庭這宗上訴案中,法官推翻禁止司機威爾遜(Lee Michael Wilson)停牌三天的禁駕令。 威爾遜是於去年9月19日於路上被警方截查,警員當時嗅到有酒味,而他亦承認在遭截查前數小時,曾飲4杯啤酒,他的兩次吹波仔結果均達警戒水平。卑詩汽車監管辦公室(OSMV)裁判認為,吹氣測試機的讀數可作為警員判斷韋爾遜駕駛能力受到酒精影響的支持理據,但最高法院法官則認為,沒有證據顯示達「警戒」讀數,就會影響其駕駛能力。 溫哥華律師Paul Doroshenko稱,這裁決大大幫助其他上訴案件,指它將改變一切,現在警員必須證明他們有合理理據,而非只靠吹氣測試的讀數。 駕駛者於吹氣測試中被驗出血液酒精濃度逾0.08便屬醉駕,於2010年,卑詩政府通過法例,讓執法者可對濃度低至0.05的司機,發暫時禁駕令和拖走其車輛。不過,數年來政府於多次上訴挑戰中敗訴,亦曾被法庭判有關法例違憲,因而於2012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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