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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鈞奇受訪期間拿出一張大合照,稱2011年參與「世界華文旅遊文學國際學術研討會」時,曾與《明報》母公司世界華文媒體集團主席、丹斯里拿督張曉卿爵士同場,又笑說曾有在場人士茈L與張曉卿爵士就誹謗官司「傾黻捸v,貝稱當時為免「煞風景」,回應說「無必要啦」。(李紹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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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昔日明報]
 賠貝鈞奇50萬 《明報》考慮上訴
官拒接納「有限制特許報道權」抗辯

【明報專訊】足總副主席貝鈞奇興訟指《明報》4年前刊登屯門普高涉嫌打假波及批評足總管理不善的社評涉誹謗,雖然陪審團早前已裁定社評誹謗,《明報》指在刊登社評前已採取公平合理步驟,足以「有限制特許報道權」(Qualified Privilege)作抗辯理由。高院昨裁定《明報》雖曾向貝對質,但撰寫社評前未有參考所有報章報道,社評又沒有包括貝的說法,認為《明報》刊登社評前未有採取公平及盡責的步驟,故須按陪審團裁決向貝賠償50萬元,及支付貝一方訟費。

《明報》編輯部表示,不認同高院就貝鈞奇告《明報》誹謗一案的裁決理據,將尋求法律意見,積極考慮提出上訴(詳見聲明)。

有限制特許報道權:須合理核實步驟

高院法官區慶祥在判辭指出,根據英國上議院在Reynolds一案,若傳媒已採取合理及負責任的核實步驟,以確保刊登的文章正確無誤,便可以「有限制特許報道權」作為抗辯理由,而「有限制特許報道權」必須在保障新聞自由及保護個人名譽之間作出平衡。

法庭在裁定誹謗報道能否以「有限制特許報道權」作抗辯時,必須考慮傳媒在蒐集新聞材料時是否公平及負責任,要考慮10項因素,包括指控的嚴重性及傳媒所採取的步驟等。

區官指出,社評主筆何文瀚作供時承認,他僅基於《明報》記者古治雄於4月7日刊登的足總記者會報道,而撰寫涉案含誹謗的社評,區官認為並不足夠,指何應看畢其餘7份報章的報道以核實古的報道。

指主筆應看畢7報章報道

判辭又指出,雖然古治雄於4月9日致電貝鈞奇對質,指貝較早前一直未有正面回應普高班主身分及經費來源,但3日後在另一報章專訪中詳細回應,當時貝在嘈吵環境下回答「一時記唔起」。區官認為,《明報》應將貝的說法包含在社評中,或至少明確及合理地令讀者得悉貝的說法,《明報》亦應合理地讓讀者知道其他報章如何演繹貝的說法,然而《明報》未有這樣做。

相關新聞後段提貝回應 官指迂迴

判辭續指出,雖然社評末段表明相關新聞在另一版面,但《明報》相關新聞報道後段才提到貝回應古的說法,區官認為做法迂迴且不夠直接,不能期望讀者閱畢整篇社評後,再閱畢相關新聞內容,以理解貝的說法,故區官認為《明報》刊登社評前,未有採取公平及盡責的步驟,「有限制特許報道權」的抗辯亦不成立。

今年7月,陪審團以大比數5比2裁定,涉案2009年4月10日《明報》社評含誹謗性,而被告、即明報集團有限公司、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及《明報》時任總編輯張健波一方提出的兩項抗辯理由並不成立,換言之陪審團認為「有理可據」(j ustification) 及「公允評論」(fair comment)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區官稍後聽取雙方陳辭,以決定是否接納《明報》提出「有限制特許報道權」作為抗辯理由。

登有關涉打假波社評 被控誹謗

事緣2009年3月31日由愉園對屯門普高球賽中發生懷疑打假波事件,惹起傳媒關注,質疑普高的班主背景及財政來源。足總正副主席梁孔德及貝鈞奇事後稱不知道普高班主身分。

至4月7日,《明報》及市面7份報章均刊登了足總就上述事件而召開記者會的報道,其中《明報》及兩份報章有提及貝鈞奇就事件的回應。至4月9日,另一報章刊登貝的專訪,貝詳述普高的背景及資金來源;同日《明報》記者致電貝查詢,問貝為何3日後才披露普高的背景及資金來源,貝回應「一時記唔起」。至4月10日,《明報》刊登社評〈問題球賽疑點重重蒙混過關足運必死〉,指貝對普高班主及資金來源「前言不對後語」,似是故意與普高保持距離,「其間情G耐人尋味」;同時批評足總處理事件有問題,足總是少數人的俱樂部,藉此沽名釣譽,貝遂興訟控告《明報》誹謗。

【案件編號:HCA8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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