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相片不符私密照定義 女子控告前男友索償敗訴
部分在辦公室拍攝 給僱主符公眾利益
【明報專訊】溫哥華一名女子入稟卑詩省的民事決議法庭,控告其前男友將她的私密照片分享給其上司,並根據卑詩省的《私密圖像保護法》尋求賠償,但她以敗訴告終,因這些照片不符合該法案對於私密照片的定義。
該宗訴訟涉及的照片顯示,投訴人在進行性行為的過程中暴露不同的身體部位。
被告也承認曾將這些照片發送給投訴人的僱主。
但民事決議法庭的成員斯圖爾特(Megan Stewart)裁定,基於一個非常具體的原因,這些照片不符合《私密圖像保護法》對於私密照片的定義。
在訴訟中,控辯雙方的身分均受到新聞禁令保護,並在斯圖爾特的裁決中被刪除。投訴人被簡稱為MR,被告則被簡稱為SS。
根據斯圖爾特在本周二公布的裁決,MR在與SS交往期間,向他發送了自己的照片和視頻,這些照片和視頻是在投訴人上班期間及正常的工作時間內拍攝的。
SS在兩人的關係結束後,將這些照片發送給MR的僱主。
SS聲稱,他向投訴人的僱主分享這些照片,是為了提醒她的上司留意她在工作場所的不當行為。
入稟控出於惡意損害名譽
投訴人指控被告的行為是出於惡意,旨在令她感到尷尬並損害其名譽。
根據卑詩省《私密圖像保護法》,私密影像的定義包含兩個要素:第一,影像必須描繪拍攝對象正在進行性行為,幾乎裸體或暴露生殖器或乳房;第二,拍攝的對象在影像被拍攝時,必須有合理的隱私預期。
在訴訟中,斯圖爾特裁定,第一個要素顯然已被滿足,但第二個要素則未被滿足。
裁決書中寫道:「證明顯示,最少有部分照片是在辦公室的部分區域被拍攝的,是公眾或其他員工可以接觸到的地方。」
斯圖爾特同意投訴人MR的說法,即她有合理的預期,其前男友不會將她的照片與公眾分享,例如將她的照片發布在社交媒體或成人網站上。
但根據斯圖爾特的裁決,這一預期並不適用於僱主。
「不享有合理隱私期望」
裁決書中寫道:「不管分享者的動機是什麼,在工作期間拍攝私密照片的人士,如果這些照片是為了調查涉嫌不當行為而與僱主分享的,不享有合理的隱私期望。」
基於這個理由,斯圖爾特裁定這些圖像不符合「私密」的定義,並駁回了此案。
斯圖爾特還發現,即使這些照片根據該法案被認定為私密照片,投訴人也無法獲得賠償。因為該法案為被指控分享他人私密照片的人提出了一個可能的辯護理由是:傳播這些照片符合公眾利益,且未超出公眾利益的範圍。
裁決書中寫道:「我認為被告與投訴人的僱主分享她的照片,符合公眾利益。投訴人是在工作場所、在僱主的物業、在工作時間拍攝這些照片的。證據表明,拍攝照片的地點並非總是安全和私密的,其中有一張照片無疑是申請人在『前台』時拍攝的。我發現即使嚴格詮釋何謂『公眾利益』,這些特定情況也被捕捉到了。」
因此,民事法庭斯圖爾特裁定,即便這些照片被視為「私密照片」,SS也不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