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二案專家證人:兩單位檢炸藥原材料 分別用作製彈倉儲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昨在高院第61天審訊。隸屬警方爆炸品處理課的專家證人供稱,在涉案兩個單位發現TATP粉末、內有低性能炸藥「閃粉」的玻璃樽,以及通渠水,相信一單位用來製造炸藥,另一單位是原材料儲存倉。辯方問通渠水除了製造炸彈,會否有其他用途,法官陳仲衡斥「審到第幾日,你居然問呢個問題?」
被告Tg群組展示試爆片段
涉案大角嘴宏創方5樓和10樓單位,分別由被告何卓為和李嘉濱租用。警方在單位檢獲硝酸鉀、硝酸銨、內有硝酸鉀和鋁粉混合物的玻璃樽、有TATP粉末的膠袋、電子火柴、汽油、通渠水、硫黃和鎂粉等。爆炸品處理課警司張立得繼續作供,稱硝酸銨可以混合汽油,製成高性能「硝酸銨油炸藥」,常為外國恐怖分子所採用;TATP也是高性能炸藥,常用於恐怖襲擊。
張立得稱,其中兩個玻璃樽含有低性能炸藥「閃粉」(flash powder),受熱數秒會燃燒最高兩米的火舌,破壞力甚強。控方展示被告Telegram群組的廁所試爆片段,張確認片段有大量濃煙冒出,和點燃「閃粉」的效果相似。
製彈單位留燃燒痕[
張立得評估5樓單位用作製造和測試炸藥,因廁所地下有燃燒痕[,亦有製作中的「火箭糖」(rocket candy);10樓單位則是炸藥原材料儲存倉,存放硝酸銨和氧化劑等。張表示製造和測試炸藥過程會產生熱力,基於安全理由,一般會分開製造和儲存炸藥的場所。
警檢疑被告先前藥行所買硫磺
被告何卓為疑曾在鴨c洲中藥行買硫磺,警方在5樓單位搜出硫磺。辯方問為何藥材舖會出售硫磺,張立得回應「法官閣下,我唔係藥材舖專家」,稱硫磺不止是土製炸彈原材料,亦有其他用途。辯方追問,通渠水會否有其他用途;法官斥問題多餘,辯方不再提問。
被告李嘉濱一方問及,電子火柴可否點燃娛樂用途的炸藥,例如煙花。張回答可以,稱電子火柴具商業用途。聆訊下周一續。
【案件編號:HCCC 186/22】